6月5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了一批湿地保护典型案例。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一起案例中,蒋某种植的196亩水稻位于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结果被野鸟侵食、损坏,导致基本绝收。因认为当地的补偿额不合理,蒋某告上法院,最终获得25万多元补偿。
蒋某林承包位于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村六组土地从事水稻种植等,经营模式为稻虾轮作。2019年秋、冬季,蒋某林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其采取用燃放鞭炮方式驱赶野鸟未果,导致其种植的水稻基本绝收。通过对野鸭损害田块测产,确定蒋某林损失为384317元,扣除其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晒烘等费用16660元后损失为367657元。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大丰资规局)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请示意见,参照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给予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大丰资规局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参照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标准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蒋某林的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资规局按照70%进行补偿,即补偿257359.90元。遂判决大丰资规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蒋某林支付补偿款257359.9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表示,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野生动物有丹顶鹤、白鹤、黑鹳、遗鸥等,二级保护动物有大天鹅、鸳鸯等,以及其他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本案中,原告承包的地块位于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其种植的196亩水稻便成为珍禽保护区内野鸟的“食堂”,虽然水稻被珍禽保护区内野鸟侵食、损坏,但仍然坚持选择保护野生鸟类,充分展现了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本案被告参照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进行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考虑到原告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依法履行了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仍不能避免其损失,本案对野生动物保护和农民利益进行合理平衡,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