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专家表示,“随手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根据警方通报,当时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而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这一事件因为王某某的公众人物身份而广受关注。采用暴力手段解决纠纷,当然是不可取的,但对街上公众人物是否可以“随手拍”,却存在一定的争议。
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认为,由于公众人物工作和生活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考虑公众知情权等因素,公众人物可能会让渡一些权利,对此应有一定的容忍度。事实上,有些公众人物自身也有这样的需求。譬如,有些艺人刻意暴露自己的行踪,吸引“路人”关注和跟拍,有的还会放出“大瓜”,增加自己的曝光度。但这里的容忍度不是无限的,需要考虑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人格权。
可是底线到底在哪里,边界到底在何处?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看场合,如果行程已经公开,属于公共场合,则不构成侵权;反之,如果行程没有公开,且在私人场合,偷拍则构成侵权。还有一种看用途,如果偷拍出于个人欣赏或小范围传播,则不构成侵权;若将照片公开,或存在商业目的,则应承担责任。不管怎么样,公共人物不是公共风景,不是想拍就能拍,这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事实上,不仅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而且针对普通人的偷拍更加面广量大,有些情节更加严重。
当下人人都是“摄影师”,一段“随手拍”随时就能完成。然而,镜头的背后一些人是别有用心的。随着网络平台,尤其是短视频平台的出现,有些账号更是以街拍为卖点,有些主播主动搭讪、调侃乃至恶搞路人,很多照片、视频未经被拍摄者同意,就被传到网上。很难相信,真有几人愿意被大众围观?有看点才会被传播,看点不都是正面的,很多传播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创伤。由于面广量大,传转浮夸,很容易出现法不责众,很多时候连源头都找不到,就陷入网络审丑乃至网络暴力之中。
“随手拍”的泛滥乃至扭曲,与网络平台尤其是短视频平台的出现有很大关系。有的所谓“随手”其实别有用心,所谓“风景”,其实是别人的生意。还存在一种情况,比如先用小号发,然后大号转,接着无数大号二次加工,多次转发。或许,这一切自有其生存之道,但平台必须擦亮双眼,担起责任,划出边界,不给不怀好意者把水搞浑的空间。
人们要市场经济,但不要一切都看市场,人们接受娱乐产业,但不接受娱乐一切,“随手拍”不是想拍就能拍。相对于公众人物,更值得担心的是普通人,就像街上耍猴的一样,他们更有可能成为别人手里的猴子,由于资源和经验有限,更容易处于无法应对之中。
文/毛建国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