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袁某、龙某某滥伐林木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二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缴纳赔偿生态修复金近2万元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近7万元用于购买碳汇减排量,以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这是重庆市首例探索通过认购碳汇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生态环境司法以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为基础,最大限度修复生态、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是主要目标。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今年6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提出,“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化落实,在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的情况下,提倡运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填平环境损害,促进实现生态服务功能的总量平衡。以碳代偿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应用,无疑是生态文明理念与时俱进的结果。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为碳汇损失买单,传递出的是“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价值导向,同时也能弥补传统生态修复模式的不足,提高了社会对生态价值的认知。
在国内碳汇交易及相关应用,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理念普及、计量标准、交易规则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司法领域的“以碳代偿”相关应用和实践,同样需要破解包括适用范围、计量方式、赔偿模式等难题。如重庆五中法院对于这起“以碳代偿”新类型法律适用案件,经与公诉方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充分沟通,就碳汇司法合规性、“以碳代偿”模式有效性、碳汇交易认购程序等问题进行反复协商,充分论证了碳汇替代性修复的现实可行性之后,经合议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后,最终才作出上述判决。
“以碳代偿”具有多次多重修复的放大效应,即违法行为人将司法裁判的资金以当时的碳汇市场价格兑换成等值碳汇完成司法执行程序,实现第一次替代性生态修复。同时,也让违法行为人认识到,作为公共产品的生态资源是有价的,这种价值不仅体现在有形的实物中,也包含在无形的生态服务功能中。使用者,要为保护者付费;损害者,要履行修复责任,也要为受损的生态服务功能买单。
文/吴学安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