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可起诉
南方都市报 2022-12-27 09:33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交12月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介绍,草案三审稿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公开

臧铁伟介绍,2020年10月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2年8月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保护原则中增加“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二是,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四是,将现行法规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人工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五是,进一步完善外来物种防控措施。六是,增加与毗邻国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规定。七是,根据执法处罚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指导。八是,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明显超环境容量物种可猎捕

近年来,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等情况时有发生,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对此有何针对性规定?臧铁伟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些地方野猪泛滥成灾。臧铁伟介绍,国家林草局自2021年开始在全国14个省(区)开展野猪致害防控试点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规定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臧铁伟称,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细化了种群调控相关制度措施,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焦点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拟明确游客应自行带走旅游垃圾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交12月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臧铁伟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完善保障与监督措施,增加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活动,应当自行带走旅游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

近年来,青藏高原的旅游者在寻找诗和远方的时候,也留下了不少旅游产生的垃圾,引起社会的关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对此有何新的规定?

臧铁伟介绍,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和“亚洲水塔”,在中国以至全球的生态安全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青藏高原生态环境脆弱,生态承载力弱,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修复。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不仅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贡献,也是每个人都应当履行的义务。

臧铁伟称,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基础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针对旅游产生的垃圾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主要包括: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规范要求;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活动,应当自行带走旅游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很多环保组织、志愿者正在积极参与青藏高原的生态保护活动,开展了“青藏绿色驿站”“带走一袋垃圾”等公益活动,增强了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对此,臧铁伟呼吁,每一位到青藏高原的旅游者,在体验雪域高原天高地阔的雄浑、壮美、寂静,寻找诗和远方的同时,不要忘记青藏高原的生态价值和脆弱性,自觉从源头上减少并自行带走旅游产生的垃圾或在指定地点投放,承担起社会责任,保护好青藏高原,守护好人类家园。

立法法修正草案:保证法律起草和审议中及时解决合宪性问题

立法法修正草案将提交12月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臧铁伟介绍,此次修改立法法,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保证在法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及时解决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明确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臧铁伟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取得显著成效和重要进展。合宪性审查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举措。2020年,党中央印发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对每一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都进行合宪性审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安排,不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此次修改立法法,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保证在法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及时解决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臧铁伟称,一是明确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二是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后,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展了探索。

文/刘嫚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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