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醋瓶砸坏车送修花费3000元 15名住户被判共同补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10-08 11:18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据河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泌阳法院宣判一起适用民法典的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5名住户被判每人补偿原告16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2021年8月的一天下午,禹某停放在泌阳某小区28号楼3单元西户楼下的轿车,被从楼上扔下的醋瓶砸中车顶,造成轿车天窗玻璃损坏,禹某将轿车送修共花费3000元。事发后,禹某报警,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接警后至现场调查,民警逐层逐户走访了楼上住户,均无人承认,同时调取了小区监控,由于停车位上方高层空间不在摄像头的覆盖范围内,故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为了讨一个说法,禹某于是将3单元西户4楼以上18名住户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8名住户共同承担轿车维修费用3000元。

庭审中,原告禹某向法庭出具了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接处警记录、泌阳县某物业公司证明、受损车辆照片、车辆维修清单及票据等证据。

被告余某等三人辩称,案发时房屋未住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出具了案发时房屋未住人的证据。被告梁某辩称,案发前已将房屋出租给翟某居住,应由房屋实际使用人翟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照片、证言等证据。其余被告辩称,案发时不在家或没有实施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具体是谁砸坏的轿车天窗玻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禹某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没有过错,当发现车顶玻璃被醋瓶砸坏后,及时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原告起诉轿车对应的某小区28号楼3单元西户4楼以上18户,被告张某等18人虽未必是直接侵权人,但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针对车辆受损的价格。经查,原告提交了车辆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但未提供车辆购置时间及受损玻璃自然贬值的情况以及更换玻璃的品牌等,现有证据不能完全反映原告维修车辆真正损失,因数额较小,再行鉴定评估将扩大损失,泌阳法院酌情认定车辆受损维修费用2400 元(按维修费用的 80%计算)。

针对被告余某等人辩称,案发时房屋因未装修好,没有入住,不承担责任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梁某辩称,案发时将房屋租赁给翟某某居住,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针对被告胡某等人辩称,案发时家人没有居住或没有做饭等,不能排除加害的可能性,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最终,被告张某某等15人应对原告禹某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补偿责任,每名被告承担160元(2400÷15)。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张某等15人无一上诉。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一直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轻则让人受惊、财务受损,重则危及他人生命,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致他人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在经公安机关动用侦查手段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定性为过失致害的偶然事件,进而判定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受害者承担均等的责任,不再具体区分责任大小。因此,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15名住户承担共同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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