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梦华录》细节:宋人上衙门告状不下跪
我们都爱宋朝 2022-06-10 21:00

正在播出的《梦华录》中,有一个细节处理深得我意:赵盼儿、周舍闹到县衙门,对薄公堂,他们是站着打官司的,而不是跪着听审。(见上图)

此处细节处理我认为可以澄清今人一个根深蒂固的误解,即误以为包青天审案,草民得跪着。实际上,宋朝人上公庭告状,并不需要下跪。我考据过这个问题,不谦虚地说,我可能是这一问题的第一个考据者。元明清时期,老百姓才被要求上衙门告状得跪。许多古装电视剧不管演什么朝代都跪,应该是受了明清戏曲的影响。今人也常常以明清想象宋代,殊不知张冠李戴,错将冯京作马凉了。

关于宋人上衙门打官司不要求下跪的考据,我写过两篇文章,一篇是长文,一篇是短文。长文收入《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中,短文更适合在公号上推送。下面就是短文的正文——

闲时看过一些宋代背景的古装电视剧,如《包青天》、《少年包青天》、《大宋提刑官》,剧中都有司法审讯场景的再现。我发现,所有的导演都是这么表现宋代审案的情景:诉讼两造被带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后整个受审的过程都一直跪着。

不能说这是今日导演的凭空想象,因为元代以来的“包公案”杂剧、评书、小说,都是这么讲述包拯审案的,比如,在元杂剧《包待制智勘后庭花》中,被告王庆等人被带到开封府讯问,众人跪下,王庆不跪,包公喝道:“王庆,兀那厮你怎么不跪?”王庆说:“我无罪过。”包公说:“你无罪过,来俺这开封府里做甚么?”王庆说:“我跪下便了也。”遂下跪。

明小说《龙图公案》中,包拯差赵虎前往苏州捉拿犯人崔君瑞,不数日,崔君瑞解押到堂,跪在厅下,包拯问:“下面跪的是谁?”左右云:“崔君瑞也。”包拯喝令赵虎把崔君瑞捆打四十,用长枷枷起。清代评书《三侠五义》中,包公审案,叫传证人白雄,白雄到堂,也是在包公面前跪下。

显然,生活在元明清时期的底层文人在想象宋代司法庭审程序时,只能以他们耳闻目睹的经验为蓝本。也就是说,元明清时期的人到衙门告状,或者作为被告人、证人被传唤到案,都是要下跪的。但是,宋人打官司,比如到开封案提起诉讼,是不是也要跪着听审?

我考据过这个问题——用的是笨法子:检索宋人自己的记载。宋朝文献浩如烟海,其中有两类史料肯定会记录宋人理讼问案的过程,第一类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司法文献,第二类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官箴书。检遍这些史料,均找不到任何要求民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证人下跪的记载,只有个别例子显示,有一些告状人在喊冤时,会“拜伏哀告”;有的犯人在认罪时,也会“叩首服罪”。

不过,上述文献虽然找不到“跪审”的记载,但我们却不能据此认为宋朝人入衙门打官司不用下跪。我们需要找出明确说明宋人在接受审讯时没有跪着的记载,论证才有说服力。

真让我找到了。南宋郑克的《折狱龟鉴》提到了两个案例:其一,宋人葛源为吉水县令,“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葛源听讼,“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其二,另一位宋人王罕为潭州知州,“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辩而复诉,前后十余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则判词也称:“本县每遇断决公事,乃有自称进士,招呼十余人列状告罪,若是真有见识士人,岂肯排立公庭,干当闲事?”

从“立讼者两庑下”、“召立庭下”、“排立公庭”等语,我们完全可以判断,当时葛源、王罕等司法官在听讼时,是让诉讼人站着,而不是跪着。现在的问题是,“站着受审”到底是个别法官的特别开恩,还是宋代的一般诉讼情景?

宋朝官箴书《州县提纲》里面有一份州县理讼的“标准化”操作程序。根据这一理讼程序,“受状之日,引(诉讼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拨三四人,相续执状亲付排状之吏,吏略加检视,令过东廊,听唤姓名,当厅而出。”可知诉讼人到法庭递交起诉书时,是用不着下跪的。

《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有一份朱熹订立的“约束榜”,对诉讼程序作出规范,其中一条说:州县衙门设有两面木牌,一面是“词讼牌”,一面叫做“屈牌”,凡非紧急的民事诉讼,原告可在词讼牌下投状,由法庭择日开庭;如果是紧张事项需要告官,则到“屈牌”下投状:“具说有实负屈紧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监牌使臣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众到衙门告状无需下跪。

那么法官开庭审理的时候,诉讼人又用不用跪着听审呢?按《州县提纲》的要求,开庭之时,法吏“须先引二竞人(诉讼两造),立于庭下。吏置案于几,敛手以退,远立于旁。吾(法官)惟阅案有疑,则询二竞人,俟已,判始付吏读示。”显然,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均站立于公庭,接受法官的审问与裁决,并不需要跪着。《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有另一份“词讼约束”,是朱熹再传弟子黄震任地方官时订立的,其中规定:法庭对受理的词讼,于“当日五更听状,并先立厅前西边点名,听状了则过东边之下”。也透露了民事诉讼人站着听审的信息。

那刑事案审讯呢?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被告又用不用跪着受审?宋朝的另一部官箴书《作邑自箴》提供了一条信息:“(法官)逐案承勘罪人,并取状之类,并立于行廊阶下,不得入司房中。暑热雨雪听于廊上立。”看来在刑事审讯过程中,受审的“罪人”也是立于庭下,而不必跪着。宋人唐庚的《讯囚》诗也可以作为旁证,此诗写道:“参军坐厅事,据案嚼齿牙;引囚至庭下,囚口争喧哗。参军气益振,声厉语更切。……有囚奋然出,请与参军辩……”这名囚犯能够“奋然出”,而且与法官当庭对辩,也不可能是跪着的。

跪着受审的制度应该是入元之后才确立起来的,因为元杂剧出现了跪讼的情节;到了明清时,在清初官箴书《福惠全书》中,“跪”已经被列为诉讼人的“规定动作”:“午时升堂,……开门之后放听审牌,该班皂隶将‘原告跪此’牌安置仪门内,近东角门;‘被告跪此’牌安置仪门内,近西角门;‘干证跪此’牌安置仪门内,甬道下……”只有取得功名的士子乡绅才获得见官免跪的特权。

很明显,清代官箴书中的审讼场面,完全不同于宋代官箴书中的审讼场面。编撰“包公戏”的民间文人以及今日的古装剧导演们,显然是将元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套到宋人身上去了。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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