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规避国家管控政策,“假”离婚似乎成为了最廉价的方法,一般在“假”离婚时会去民政局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规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房产。出了民政局,双方会私下再签订一份《协议书》,将财产的真正归属问题写明,那么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效呢?
女子路某与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a房归路某所有,王某名下无财产。但就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私下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a房是二人共同财产。离婚后,双方将a房出售,所得款项买了b房,事后,路某想与王某复婚,却遭到了拒绝,原来在二人离婚后,王某又与另一名女子交好,并声称a房和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b房以及盈余房款均是共同财产,路某一气之下便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上述财产是路某一人所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约定与私下签订的《协议书》中对财产的约定存在矛盾之处,在结合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是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法院认定终止二人的婚姻关系。
其次,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的终止和财产关系的处分是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间的财产依法重新进行分配。具体到本案中,路某与王某私下签订的《协议书》均为双方真实意愿,并不违背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最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a房是二人婚后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b房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韩思思介绍,《民法典》明确规定,协议离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三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债务关系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社会上之所以会存在“假”离婚这种说法,是为了达到夫妻双方的某些目的,但法律上并不认同“假”离婚。因为不论是民政局还是法院,只需要审核离婚是否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夫妻双方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不论双方的目的为何,他们离婚的表示均为真实的,故两人就是真实的离婚,如果之后想要复婚,就需要再去民政局领结婚证。
韩思思表示,《离婚协议书》和《协议书》效力认定如何是另一个具体法律问题。在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的终止和财产关系的处分是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且不违背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间的财产依法重新进行分配。
双方结婚三十余年,现将财产利益置于身份关系之上,将离婚视为牟利的工具,以对财产利益的谋求玷污了婚姻关系的感情纯洁性,背离了婚姻的本来属性,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的彻底破裂,路某更是赔了夫君又折兵,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拿婚姻开玩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