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被罚没722万引发关注。因为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景甜被罚没722.12万元。对此,法律人士表示,广告代言人代言的时候要谨慎,应事先对其代言的商品进行详细了解和审查,对代言的商品功效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再代言,否则很可能将要承担责任。
景甜则发布致歉信称,在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以来,其本人和团队第一时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也对信赖相关产品的消费者造成了负面影响,在此郑重致歉。
她表示,作为一名文艺工作者,本职工作应以作品为一切出发点,本人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工作疏漏,完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罚决定并已第一时间全部缴纳罚款。在未来的工作中,将继续秉承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原则,今后绝不代言此类相关的任何产品,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对于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根据通报来看,景甜没有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赵良善表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景甜作为广告代言人有义务对其代言的商品进行详细了解和审查,有义务对代言的产品功效进行核实。
赵良善提醒,广告代言人代言的时候要谨慎,应事先对其代言的商品进行详细了解和审查,对代言的商品功效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再代言,否则很可能将要承担责任。从通报的内容来看,景甜之所以被处罚,是因为其未尽到法定义务,即没有尽到对其代言的商品认真审查以及对商品功效予以核实的义务,是景甜自身行为造成的,所以,在他看来,责任应由景甜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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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