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出租车、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运 损失该谁赔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26 15:45

北京的杨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其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作为交通事故的无责方,后将侵权人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及个人收入损失。5月2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经审理后,判决侵权人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2021年9月12日10时55分,杨先生驾驶的出租车与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受损,无人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先生为全责。事故发生后,杨先生的车辆在汽车维修公司维修6天。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营运及个人收入损失2015.8元。

李先生辩称,杨先生要求的合理合法的费用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应该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杨先生的诉讼请求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如果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该由李先生赔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先生起诉的事实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且杨先生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承包营运合同书、运营数据收入、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维修证明,用以作为其主张的依据。保险公司关于间接财产损失免赔的抗辩问题,保险公司举证其投保相关流程、投保人只有确认知晓免赔条款等合同条款,并进行确认操作,保险合同才能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杨先生的车辆系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该项损失争议焦点在于是由侵权人李先生赔偿还是由保险公司赔偿。

因李先生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合同免赔条款中对间接损失进行了约定,且保险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完成告知说明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由李先生向杨先生赔偿营运、个人收入损失1907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实践中,保险合同中均包含免赔条款,在投保时,保险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投保人履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

结合此案,若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免赔事项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应就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人也应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免赔条款,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免赔的局面。

此外,如果主张合理的营运损失,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从事实际经营性活动的证据、车辆停运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照片及车辆受损等详细情况)、车辆维修的合理证据(如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场证明、提车单等)以及停运损失计算的依据等。

通讯员 达媛 吴卫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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