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的经济变法具有明显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比如“青苗法”相当于设立官营农业银行,通过发放相对低息的贷款打击民间高利贷;“市易法”相当于政府成立交易平台,撮合行商与坐商交易,并向商人提供商业贷款,通过扶持中小商人来限制大商人操纵市场的能力;“农田水利法”的实施则显示了宋政府对农业时代的基础建设与公共工程抱有其他王朝难以比拟的兴趣;熙丰年间政府还投入最大的热情铸造铜钱。
难怪有一些评论者干脆将王安石形容为“一千年前的凯恩斯主义者”。当然王安石不会知道什么叫凯恩斯主义,正如司马光不会知道什么叫市场自由主义。不过今天一些论者之所以反感王安石、支持司马光,确实是基于反对国家干预主义的立场,倒不是因为王安石有多么坏、王安石变法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我觉得,这并非历史研究的态度,而是价值偏好的投射。
出于这样的价值偏好的投射,甚至有人将王安石的新法与“计划经济”、“权力经济”、“指令经济”划上等号,比如财经作家吴晓波先生便把王安石归入“计划经济大师”的行列,称他“力主国家主义,不惜以牺牲民间工商自由为代价”云云。
王安石变法是要建立所谓的“指令经济”吗?这个问题有必要辨析一番。让我们从王安石变法中的“平准物价”说起。
价格,是最重要是市场机制,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关键要素。而指令经济的特征,即以权力命令取代市场机制,由政府给商品定价。王安石有没有这么做呢?从王安石设置市易司的初衷来看,王安石无疑是希望“出纳敛散之权归于公上”的,但我们不可简单地将“出纳敛散之权归于公上”理解成“政府定价”。
南宋学者叶适在谈到王安石“市易法”时说:“今天下之民不齐久矣,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也,而遽夺之可乎?夺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为国利可乎?” 叶适此说当然是在批判王安石的“出纳敛散之权归于公上”主张,却也透露了一个信息:宋代的商品定价权并不是由官府掌握,而是分散于企业家与大商人群体中。换句话说,价格由市场决定。
而在此之前,比如唐代,物价是由官府设定的:唐政府设立市令掌管商品交易,每旬,市令要对各类商品的价格作出评估,根据商品质量的优劣定出上、中、下三等时价,这个定价机制叫做“三贾均市”。再如王莽的新朝,官府置司市,其职责就是每季度评定一次物价,这叫做“市平”。要说指令经济,“市平”与“三贾均市”才是指令经济啊。但王安石变法并没有恢复王莽的“市平”与唐朝的“三贾均市”,宋政府平准物价的做法也只是借用市场机制,而非使用行政命令:在物价过低时,市易司以略高于市场价购买货物;在物价过高时,又以略低于市场价出售货物。王安石的“出纳敛散之权归于公上”,仅限于此而已。只是在叶适看来,王安石这么做已经是“遽夺”了富人大贾的定价权。
元丰七年,市易司又进一步利用了市场价格的机制:每旬,州郡政府邀请商人代表评估未来十日的商品参考价,然后将物价资料报提举司;提举司再将各州物价信息汇总,下发给辖下州;各州市易务马上发榜布告物价表,招徕商贩。这样,商人便可预知未来十天各个地方的商品参考价,便会积极向市易务赊买货物,然后贩运到有利可图的地方;市易务也可以通过赊卖货物获得年利率20%的利息。元丰年间王安石已经辞职,但宋政府的这一做法显然是对王安石“市易法”的发展。
对官营作坊的劳动力价格,王安石也反对政府动用强制手段来维持低于市价的工资水平。熙宁八年,京城斩马刀局有工匠因工价过低,“不胜忿而作难”,朝廷为防止有人再闹事,派了禁军前往监视工匠干活。王安石认为:没有必要如此如临大敌,按照市价给工匠发工资就行了。宋神宗说:“若依市价,即费钱多,那得许钱给与?”王安石说:“以天下之财,给天下之用,苟知所以理之,何忧不足,而于此靳惜!若以京师雇直太重,则如信州等处铁极好,匠极工,向见所作器极精,而问得雇直至贱,何不下信州置造也。” 王安石的意见是,对官作坊工匠的雇值不应该“靳惜”,即使要节约人力成本,正确的做法也是将官作坊迁到劳动力市场价更低的地方,而不是强制压低工价。
假设王安石想建立的是指令经济制度,那他需要遵循市场价格的机制吗?
当然,我们决不是说王安石的经济变法没有弊病。事实上,市易司作为官营商业公司,在参与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如熙宁年间,“市易司权籴糯米,以贷酒户收息”,市易司的收购价比较低,“商人以官籴贱,不至”,导致“京师糯米少,价益高” 。但商人可以拒绝贩运糯米至京师,即说明宋政府并没有建立一套“统购统销”的计划体制。元丰年间转运副使吴居厚在京东路“括民买镬”,颇有点搞指令经济的味道,但这是非法的,即使是变法派阵营中的章惇、曾布都对此持批判态度。
再来说王安石变法中的“摧抑兼并”。这里的“兼并”,指资本雄厚、有能力操纵价格的大商人,以及田连阡陌的大地主。王安石变法中的“市易法”、“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宗旨之一都是“抑兼并”。
对王安石的“抑兼并”,苏辙是非常不满的,提出强烈批评:“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不知其不可也。方其未得志也,为《兼并》之诗,……及其得志,专以此为事,设青苗法,以夺富民之利” ,富民之利焉可夺?今天的自由主义学者也习惯于认为,王安石变法中的“抑兼并”乃是传统中国缺乏产权保护、官府可随意剥夺私人财产的体现。但如果我们读过宋神宗与王安石的一段对话,就会知道这个看法无非是今人的想当然而已——
宋神宗:“但设法以利害殴(驱)民,使知所趋避,则可。若夺人已有之田为制限,则不可。”
王安石:“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民?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
神宗与王安石主张的“抑兼并”,其实并非如苏辙所言“欲破富民以惠贫民”,更不是今人想象的“随意剥夺私人财产”,而是通过“设法以利害驱民”的方式调节贫富,比如对兼并之家课以重税(这是“均税法”的内容),要求官户出助役钱(这是“募役法”的内容),削弱豪商操纵市场的能力(这是“市易法”的内容),减少农民对民间高利贷的需求(这是“青苗法”的内容)。如果王安石推行的是指令经济,用得着如此大费周折吗?
综上所述,若说王安石变法具有稍浓厚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我觉得是准确的;但若说王安石的新法等同于计划经济、权力经济、指令经济,显然是不成立的。至于干预主义的利弊,当然可以讨论。
王安石的经济变法具有明显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比如“青苗法”相当于设立官营农业银行,通过发放相对低息的贷款打击民间高利贷;“市易法”相当于政府成立交易平台,撮合行商与坐商交易,并向商人提供商业贷款,通过扶持中小商人来限制大商人操纵市场的能力;“农田水利法”的实施则显示了宋政府对农业时代的基础建设与公共工程抱有其他王朝难以比拟的兴趣;熙丰年间政府还投入最大的热情铸造铜钱。
难怪有一些评论者干脆将王安石形容为“一千年前的凯恩斯主义者”。当然王安石不会知道什么叫凯恩斯主义,正如司马光不会知道什么叫市场自由主义。不过今天一些论者之所以反感王安石、支持司马光,确实是基于反对国家干预主义的立场,倒不是因为王安石有多么坏、王安石变法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我觉得,这并非历史研究的态度,而是价值偏好的投射。
出于这样的价值偏好的投射,甚至有人将王安石的新法与“计划经济”、“权力经济”、“指令经济”划上等号,比如财经作家吴晓波先生便把王安石归入“计划经济大师”的行列,称他“力主国家主义,不惜以牺牲民间工商自由为代价”云云。
王安石变法是要建立所谓的“指令经济”吗?这个问题有必要辨析一番。让我们从王安石变法中的“平准物价”说起。
价格,是最重要是市场机制,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关键要素。而指令经济的特征,即以权力命令取代市场机制,由政府给商品定价。王安石有没有这么做呢?从王安石设置市易司的初衷来看,王安石无疑是希望“出纳敛散之权归于公上”的,但我们不可简单地将“出纳敛散之权归于公上”理解成“政府定价”。
南宋学者叶适在谈到王安石“市易法”时说:“今天下之民不齐久矣,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也,而遽夺之可乎?夺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为国利可乎?” 叶适此说当然是在批判王安石的“出纳敛散之权归于公上”主张,却也透露了一个信息:宋代的商品定价权并不是由官府掌握,而是分散于企业家与大商人群体中。换句话说,价格由市场决定。
而在此之前,比如唐代,物价是由官府设定的:唐政府设立市令掌管商品交易,每旬,市令要对各类商品的价格作出评估,根据商品质量的优劣定出上、中、下三等时价,这个定价机制叫做“三贾均市”。再如王莽的新朝,官府置司市,其职责就是每季度评定一次物价,这叫做“市平”。要说指令经济,“市平”与“三贾均市”才是指令经济啊。但王安石变法并没有恢复王莽的“市平”与唐朝的“三贾均市”,宋政府平准物价的做法也只是借用市场机制,而非使用行政命令:在物价过低时,市易司以略高于市场价购买货物;在物价过高时,又以略低于市场价出售货物。王安石的“出纳敛散之权归于公上”,仅限于此而已。只是在叶适看来,王安石这么做已经是“遽夺”了富人大贾的定价权。
元丰七年,市易司又进一步利用了市场价格的机制:每旬,州郡政府邀请商人代表评估未来十日的商品参考价,然后将物价资料报提举司;提举司再将各州物价信息汇总,下发给辖下州;各州市易务马上发榜布告物价表,招徕商贩。这样,商人便可预知未来十天各个地方的商品参考价,便会积极向市易务赊买货物,然后贩运到有利可图的地方;市易务也可以通过赊卖货物获得年利率20%的利息。元丰年间王安石已经辞职,但宋政府的这一做法显然是对王安石“市易法”的发展。
对官营作坊的劳动力价格,王安石也反对政府动用强制手段来维持低于市价的工资水平。熙宁八年,京城斩马刀局有工匠因工价过低,“不胜忿而作难”,朝廷为防止有人再闹事,派了禁军前往监视工匠干活。王安石认为:没有必要如此如临大敌,按照市价给工匠发工资就行了。宋神宗说:“若依市价,即费钱多,那得许钱给与?”王安石说:“以天下之财,给天下之用,苟知所以理之,何忧不足,而于此靳惜!若以京师雇直太重,则如信州等处铁极好,匠极工,向见所作器极精,而问得雇直至贱,何不下信州置造也。” 王安石的意见是,对官作坊工匠的雇值不应该“靳惜”,即使要节约人力成本,正确的做法也是将官作坊迁到劳动力市场价更低的地方,而不是强制压低工价。
假设王安石想建立的是指令经济制度,那他需要遵循市场价格的机制吗?
当然,我们决不是说王安石的经济变法没有弊病。事实上,市易司作为官营商业公司,在参与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如熙宁年间,“市易司权籴糯米,以贷酒户收息”,市易司的收购价比较低,“商人以官籴贱,不至”,导致“京师糯米少,价益高” 。但商人可以拒绝贩运糯米至京师,即说明宋政府并没有建立一套“统购统销”的计划体制。元丰年间转运副使吴居厚在京东路“括民买镬”,颇有点搞指令经济的味道,但这是非法的,即使是变法派阵营中的章惇、曾布都对此持批判态度。
再来说王安石变法中的“摧抑兼并”。这里的“兼并”,指资本雄厚、有能力操纵价格的大商人,以及田连阡陌的大地主。王安石变法中的“市易法”、“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宗旨之一都是“抑兼并”。
对王安石的“抑兼并”,苏辙是非常不满的,提出强烈批评:“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不知其不可也。方其未得志也,为《兼并》之诗,……及其得志,专以此为事,设青苗法,以夺富民之利” ,富民之利焉可夺?今天的自由主义学者也习惯于认为,王安石变法中的“抑兼并”乃是传统中国缺乏产权保护、官府可随意剥夺私人财产的体现。但如果我们读过宋神宗与王安石的一段对话,就会知道这个看法无非是今人的想当然而已——
宋神宗:“但设法以利害殴(驱)民,使知所趋避,则可。若夺人已有之田为制限,则不可。”
王安石:“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民?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
神宗与王安石主张的“抑兼并”,其实并非如苏辙所言“欲破富民以惠贫民”,更不是今人想象的“随意剥夺私人财产”,而是通过“设法以利害驱民”的方式调节贫富,比如对兼并之家课以重税(这是“均税法”的内容),要求官户出助役钱(这是“募役法”的内容),削弱豪商操纵市场的能力(这是“市易法”的内容),减少农民对民间高利贷的需求(这是“青苗法”的内容)。如果王安石推行的是指令经济,用得着如此大费周折吗?
综上所述,若说王安石变法具有稍浓厚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我觉得是准确的;但若说王安石的新法等同于计划经济、权力经济、指令经济,显然是不成立的。至于干预主义的利弊,当然可以讨论。
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