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应该有双向选择的机会。”博士林华(化名)近日向澎湃新闻反映,他入职山东省滨州学院不久,便因夫妻异地和不适应学校科研氛围等因素提出离职,后被校方要求赔偿8万元。他与校方签订了服务期8年的协议,但未签劳动合同。
林华称,他未拿学校安家费等其他费用,也未得到学校培训。为了尽快离职,他最终还是交了8万元费用,但他一直认为此事并不合理,希望要回该笔费用。
澎湃新闻从学校方面获悉,林华此前和学校签订的协议规定,未满服务期离职需要赔偿。学校认为,该服务期协议同样有法律效力。目前,林华已正常离职。
学校在给林华的答复中称,服务期协议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学校)没有通过高额离职违约金来留人的政策,新入职教职工签订服务期协议,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有律师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对协议的目的、协议履行以及违约的后果有充分预见。
签订服务协议但未签劳动合同,提离职被索赔8万元
林华告诉澎湃新闻,他于2021年4月底入职山东省滨州学院,因夫妻异地和学校科研氛围等因素,到校后感觉不适应,遂5月下旬提出离职。
他说,学院一开始不同意其离职,此后几经周折,三个月后校方同意,但要求其交8万违约金。“我当时就拿了三个月工资,每个月3300元。3月签协议的时候我还没正式入职,学院领导说违约的话交一点违约金就行,谁知道这么多?”林华说,考虑到尽快和家人团聚,他还是交了8万违约金,9月份学校给他办理了离职手续。
他提供的一份《协议书》约定:林华在学校按时提供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并落实编制计划到校上班后,60日内向其发放第1年安家费,以后四年的安家费每年11月支付,安家费总额为45万元,每年支付五分之一等;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按《滨州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协议还提到,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经校方同意或非个人原因的上级领导机关工作调动除外),须交纳服务期补偿费1万元/年。
林华说,在学校期间,他未与校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获得学校的特殊培训或安家费等费用,学校索赔8万元远超其实际所得,并不合理。
2022年1月13日,针对此事,山东滨州学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违约需要赔偿,“学校一直在留他,他不同意,他来报到后待了一段时间说要离职,学校为其申请的项目也浪费了。”该工作人员称,此后林华又向相关部门反映前述情况,学校也进行了答复。
校方:并未通过高额离职违约金留人
林华提供的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山东滨州学院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的交办要求,第一时间就其反映的相关问题,迅速责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该意见书显示,根据林华2021年3月2日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第4条,自签订之日起,林华在甲方服务期为8年。服务期未满离开甲方,须交纳服务期赔偿费1万元/年,并退还已享受的安家费补助及其他待遇。
意见书中,关于服务期协议履行赔偿的问题,校方认为,服务期协议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林华本人已签字同意,对协议中的赔偿条款非常清楚,违反协议应当按协议赔偿。
关于是否违反人才政策问题,校方称,没有通过高额离职违约金来留人的政策。新入职教职工签订服务期协议,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1月13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滨州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当事人适用,并且滨州学院也向当事人发放了试用期工资,应当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邢鑫认为,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对协议的目的、协议履行以及违约的后果有充分预见,同时,当事人选择入职滨州学院的行为应当是双方自由选择,所以不能认定在协议签订时双方就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