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摄影工作男子欲强奸女网友时,女网友光着上身逃离房间并报警
中国检察网 2021-11-23 16:20

近日,江西南昌发生一起匪夷所思的强奸案。年仅23岁的男子傅某,本是一名摄影工作室者。今年3月份,傅某网上认识女子金某后,二人互加微信好友。5月24日晚,二人相约见面后,就到酒店开房。

进入房间后,二人玩手机、聊天。之后傅某见色起意,趴在金某身上不顾其反抗,对其实施猥亵,并拍摄金某的裸照和视频,并威胁被金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金某趁傅某不注意时,光着上半身逃离房间报警求助。

以案说法

1、网络交友是时下很常见的社交方式,并也不是什么稀奇事。但根据司法实践,网友第一次见面就直接到酒店开房,十有八九都是另有所图的,所以各位网友们务必要注意。

2、虽然金某第一次见面就同意与傅某开房,确实有不妥之处,但这并不能成为傅某犯罪的理由。

3、本案傅某不顾金某的极力反抗,使用暴力手段,对金某实施猥亵行为,这个时候,如果傅某停止,其行为就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但傅某并没有停止,而后,其又对金某拍裸照与视频,并据此胁迫金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此时,傅某的行为已符合强奸罪的主要构成要件。虽然其最终因金某没穿上衣就逃离房间而未能得逞,但依然不影响定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有因个人意志以外原因而强奸未遂的,将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的,从轻、减轻处罚。

4、有期徒刑的刑罚是终生记录的,其所带来的影响也不仅仅是个人,总之,后果绝对不容小觑。

本案傅某,大学毕业,年仅23岁,并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其因一时未能控制个人欲望,而身陷囹圄,实在令人惋惜。

最后,希望通过本案的发生,各位女性网友们能够引以为戒。即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同意与网友开房见面,以免发生“意外”!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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