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印发了《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消极怠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等行为“零容忍”原则。《细则》规定应该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教师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共11条行为 均属于违反职业道德
《细则》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或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十一)向家长、学生等服务对象借款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收到违规线索之日起 需在20日内办结
《细则》在处理和解除程序上明确,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违规线索之日起20日(工作日,含本数,下同)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无法在20日内处理完毕的,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出以上规定期限的,为逾期反馈。另外,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情况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对于教育机构工作的人员同样适用
《细则》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广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对其他在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