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公司累累债务,股东竟找来一名身患眼疾的残疾人当挂名法人,许诺每月会支付2000元报酬。既有面子还有钱拿,叶强信以为真,签了合同成为了公司“法人”,可谈好的报酬却无法兑现。盛怒之下,他把两位涉事股东起诉到了法院。9月8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该起合同纠纷案。
孙一、刘华是长沙某公司的股东,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多次因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为转移债务风险,两人瞅准了没有固定收入且身患眼疾的叶强,让他担任公司法人,但实际经营仍由两人负责。
2018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载明孙一、刘华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作价30万元转让给叶强,其两人原先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叶强享有与承担。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孙一、刘华每月向叶强支付2000元报酬。
同年11月21日,涉事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正式变更为叶强。
成为了公司法人后,叶强2000元/月的报酬却没了下文。叶强认为,孙一、刘华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将股份全部转让给自己,属于恶意欺诈,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撤销签订的合同。
法院
通过挂名法人获利?小心上当
法院审理认为,叶强是身患视力残疾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农村困难人员,不具备合同履约能力;叶强并未支付对价,就完成了变更登记,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由于叶强本身没有履约能力,孙一、刘华将股份转让给叶强后造成了公司债权人债务难以实现的后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恶意串通,应该认定为无效。据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强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董娟娟表示,本案中,因为叶强坚持认为合同有效,不变更诉讼请求,所以本案只能驳回。后续叶强可以两股东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协助将公司的工商登记及股权恢复至此前的状态,方可产生公示的效力。
法官提醒,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重大,担任需谨慎。妄图凭借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获利,往往也会面临严峻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不要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