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简称“意见修订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其中指出,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意见修订稿明确,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管理。意见提出:加强承接业务管理、加强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加强租赁服务收费管理、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强化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控、建立纠纷调处机制。
加强承接业务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租赁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鼓励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签约。
加强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委托人同意的才可以对外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租金、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重要事项。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登录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申请房源权属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发布。
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且应当与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相一致。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已出租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委托取消之日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类渠道上撤除。
加强租赁服务收费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应当在收费前向客户出具收费明细清单,由客户签字确认。
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一并提供监管账户信息。监管账户信息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和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已开业但未报送监管账户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充报送。
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随意使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接受监管和申请用款。
强化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控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办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确保贷款金额、放款频率等合同要素与租赁合同的租金金额、租金支付频率等相匹配,且贷款资金必须直接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
建立纠纷调处机制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受理电话,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