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爱情公寓》电影借《爱情公寓》的热度上映,但却被指挂羊头卖狗肉,内容实则是盗墓而非爱情公寓,属于忽悠观众。《爱情公寓》版权所有公司起诉《爱情公寓》电影方公司,称其未经原告授权,将“爱情公寓”作为影片名称并在宣传发行中使用,涉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7月30日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件,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430万元。
原告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称,根据协议,其享有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相关版权、商标权等全部权利。但其表示,未经原告授权,包括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业文化有限公司、汪远在内的六被告,将“爱情公寓”作为影片名称并在宣传发行中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其认为,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爱情公寓”“曾小贤”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其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就《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电视剧所享有的权利,系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如欲使用该剧剧名、人物设定等相关元素,应获得原告的授权。《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电视剧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爱情公寓”作为该电视剧的名称,具有识别电视剧来源的能力,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而六个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爱情公寓”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并进行宣传发行,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同的名称,攀附电视剧已有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也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法院认为,此案中电影名称及人物名称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原告关于涉案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六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实习生 陈银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