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省公安厅微信公众号消息:今年2月份以来,一男子时不时带着一把铁锨和一把剪刀,骑着电动自行车趁着夜色,在四邻八乡的农田转悠。每当他转悠到四下无人的浇地机井旁边时,就利用其携带的工具,不到三五分钟,便将机井的电缆盗走。半年内,他疯狂作案60余起,运城市盐湖区5个乡镇28个村的村民深受其害。
案发正值农田灌溉的关键时节,盐湖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成立专案组,缜密侦查,张网布控,仅用4天时间便将该男子抓获。
电缆被盗村民浇地受阻
入夏以来,运城市出现持续高温干旱天气。盐湖区冯村乡北畔村虽然旱情严重,但该村每个居民组都有一口深井来缓解旱情。然而,一村民准备浇地时,却发现农田浇地机井内的电缆全部被剪断盗走。
据村民介绍,电缆被盗的机井是专供该村第一居民组60余户村民浇地使用的。得知不能及时浇地的消息后,该村第一居民组的村民纷纷谴责盗窃者。
事后得知,当晚被盗的不止他们一个机井的电缆,该村第三居民组的农田机井电缆也被盗了。
正值农田灌溉的关键时期,农田内浇地机井的电缆却接连被盗。接到报警后,为了尽快还百姓以安宁,7月4日,盐湖公安分局党委立即成立打击破坏电力设施“704”专案组,每日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该案进行全面梳理、专项研判。
主动出击回应群众关切
专案组成立后,民警首先重新对附近的类似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今年上半年,仅盐湖区北相镇、冯村乡等5个乡镇就发生了60余起盗窃农田机井电缆的案件。因为盗窃价值小,大部分案件当事人没有选择报警。
正值浇地旺季,频发的农田机井电缆被盗,给专案组民警带来了巨大压力。
“这个案件就是与时间赛跑。如果不及时破获,村民的损失还会进一步增大。”办案民警说。当时专案组民警都憋着一股劲儿,全天候扑在这案子上。
从专案组成立起,专案组民警就“战”酷暑、冒高温,白天黑夜连轴转。民警们分工协作,分成三组,主动出击,其中一组民警围绕北相镇、冯村乡、泓芝驿镇、王范乡、上郭乡5个乡镇案发地点,对沿线的所有监控视频拷贝查看;另一组民警对被盗地点附近一带出现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海量排查,以期寻找有价值的线索;第三组民警则对5个乡镇的居民进行全面走访排查,寻找目击证人和可疑对象。
缜密侦查窃贼终于“现身”
在北相镇李村的一处案发现场,遗落在地上的一只口罩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前天晚上,村民在浇地时并没有发现这只口罩。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口罩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办案民警说。
于是,盐湖公安分局技术部门第一时间对该口罩进行了鉴定。经过技术鉴定,民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为盐湖区冯村乡某村。
随后,办案民警来到该村,对该村具有作案能力或作案时间的村民,逐一进行采血鉴定。
经过4天4夜的努力,办案民警结合刑技、网安等多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物证比对、轨迹分析的结果,终于锁定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方。
7月8日,专案组果断收网,在盐湖区工业园的一个在建工厂,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方成功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方对其自今年2月份以来,在盐湖区冯村乡、上郭乡、北相镇、泓芝驿镇、王范乡等28个村庄农田,疯狂盗窃60余座浇地机井电缆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他还交代了其将电缆线以每斤28元至29元的价格出售到盐湖区东留村两家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7000余元。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的李某、师某,在明知刘某方卖出的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方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李某、师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破坏电力设备一旦危害公共安全将被判最少三年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不管盗窃物品数额大小,都可能被定罪处罚。如果是盗窃未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盗窃罪,数额达到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时,涉嫌盗窃罪;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一、破坏电力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盗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