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作出审查意见,部分地方立法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5月25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部分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成立业委会设置门槛,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这一立法的初衷是发挥业委会的示范效应,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但在一些业主看来,将交纳物业费和参选业委会挂钩,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不符,并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民法典物权编明确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其立法原意是鼓励业主以自治管理实现权利救济。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业主委员会的参选资格作出限制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成员资格作出限制规定。据此,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的规定,被认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应予纠正。
作为首次以民法典为依据作出的审查意见,叫停“不交物业费禁选业委会”,有力维护了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一方面,一些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与自身素质无关,而是基于对物业服务的不满,将其排除在业委会范畴之外,不利于其通过参与自治帮助自己和广大业主维权。另一方面,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属于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民事纠纷。地方性法规以资格限制的方式,直接干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符合法治精神。
叫停“不交物业费禁选业委会”,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法规审查职能的一个缩影。根据《立法法》,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大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对公民提出的法规审查建议做到件件有研究、有结果、有回复,形成了民间意见和立法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各地已经部署开展了民法典涉及领域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专项集中清理工作。但从有些地方立法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来看,仍有一些地方法规与民法典精神相抵触或者不一致。有关方面应当以叫停“不交物业费禁选业委会”为契机,对专项清理工作来一次“回头看”,以民法典为镜子认真检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民法典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权威。
文/张涛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