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家有三胞胎姊妹,但在小妹魏竹往生后,两个双胞胎姐姐,却因落葬事宜产生矛盾。二妹也因不满大姐自行将小妹落葬,并且没在墓碑上镌刻自己及家人名字,故以侵犯自己祭奠权为由,将大姐告上法庭。
4月2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大姐更换墓碑,费用姐俩各自承担一半。
据了解,魏家父母过世后,2019年4月20日,魏竹也突然去世。大姐魏梅多次与二妹魏兰协商,将妹妹于当年冬至落葬。但二妹却认为双方的法定继承案件还没结束,表示应当将落葬事宜推迟到第二年冬至。
经协商无果,魏梅在2019年冬至,自行办理了小妹落葬事宜,所刻立的碑文仅有自己和其家人的名字,并没有二妹及其家人的名字。为办理魏竹落葬事宜,魏梅花费墓地费、设施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魏兰认为,大姐没有在小妹的墓碑上刻立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侵犯了她的祭奠权。将魏梅起诉至法院,要求更换小妹的墓碑,并在墓碑上刻立自己及家人的名字,更换墓碑的费用由大姐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梅、魏兰作为亡者魏竹的近亲属应当基于对亡者进行悼念、安葬、祭奠的目的,合理、平等地协商祭奠权的行使。根据习俗,魏兰作为亡者的姐姐,要求在魏梅的墓碑上刻立名字是对小妹的祭奠方式,所以魏兰的请求应得到支持。法院在考虑一般习俗、加名数量和墓碑现状的基础上,认为更换墓碑更合适。关于墓碑重新制作的费用承担问题,法院认为魏梅在妹妹死亡后,按照入土为安的传统习惯,根据当地习俗在当年冬至办理魏竹的落葬事宜,本无不当之处,但她并未按长幼次序将魏兰及其家人的名字共同刻在墓碑上,也没有预留出刻写名字的合适位置,存在一定过错。但是,魏梅认为是魏兰坚持要求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结束后再行安排小妹落葬事宜,协商无果后才独自办理,所以法院认为魏兰对造成现在的局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更换墓碑产生的费用按公平合理的原则由魏梅与魏兰按实际发生的数额各承担一半。
北京房山法院长阳法庭法官瞿叶娟告诉记者,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在墓碑上刻立名字是否侵犯死者亲属的祭奠权。祭奠权是与死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以特定的仪式对死者的遗体、骨灰、墓地等能够表征死者身份的相关事物进行缅怀、凭吊、寄托哀思的权利。祭奠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具有身份特性,是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所享有的权利。虽然祭奠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却是在世亲属们对死者的一种精神寄托。
在该案中,魏梅按照当地习俗在冬至为魏竹办理安葬事宜,符合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因与魏兰没有协商成功,所以魏梅按照习俗自行办理安葬事宜并未侵犯魏兰的人格权利。为死者立碑是一种纪念和凭吊方式,魏梅与魏兰均是魏竹的姐姐,具有平等的祭奠权。魏梅未在墓碑上刻立魏兰及其家人的姓名,侵犯了魏兰的祭奠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祭奠权是习惯以及从习惯中提取出来的习惯权利,应充分尊重习惯方式。祭奠权的保护通常与各种风俗习惯融合在一起。公民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体现了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观念,符合传统的民间习惯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因此,公民的祭奠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和公序良俗。祭奠活动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尊重风俗习惯,让逝者安息、生者慰藉。
通讯员 曾慧
文/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