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一边出租房子一边卖房子的情况很常见,杭州的房东赵先生就是这么操作的,他本想着房子卖出后已提前一、两个月告知租客让他们搬离。但双方没签订续租合同,双方对续租的期限是多久起了争议,房客不愿提前搬离,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杭州西湖法院判决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房东卖房后将3个月的房租退回
2019年时,赵先生将自己位于杭州的房子租给了易女士一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月租金5300元,一季一付,租期自2019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如有一方违反约定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租,违约方要支付1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后赵先生通知易女士,他准备要卖房,易女士对此没有异议。同年10月,易女士丈夫向赵先生提出,想续租半年,改天一起签个合同,赵先生表示可以。
2021年1月5日,赵先生通知易女士丈夫,说房子即将签订卖房合同,租期马上就到了,要不租到1月底或者年底(春节)。对此,易女士丈夫表示,之前说好续租到7月的,现在突然变了,他们需要时间准备。
1月10日,赵先生告知租客,租期到了,考虑拿回房子。易女士丈夫表示会努力搬走,但需要时间。但之后,双方都没有下一步动作:没有续签合同,易女士也没有续交房租。1月13日,赵先生去催房租,易女士丈夫就将3个月共计15900元的房租转账过去,赵先生也收下了。1月26日,赵先生卖出了房子,就将15900元房租都退给租客。
1月31日,赵先生明确告诉租客,买家要求3月初交房,最晚要在2月底搬走,否则他会面临近70万元的违约金。但易女士丈夫对此表示不同意,他认为双方合同要到4月中旬到期。
之后,双方因此事越闹越僵。
庭审:双方对租赁期间有争议
赵先生眼见租客不愿配合,就在2月初将租客起诉到西湖法院,要求在2月底解除租房合同,租客在2月底前搬离,并按实际居住天数支付房租。
案件开庭时,易女士丈夫辩称,房东收了前3个月续租租金且没有异议,因此双方已经达成续租协议——同意他们续住到7月份。
“房东收了租金10多天后,才告知不能续租。房东认为收了的租金可以随时退还,是对我们的侵权。且在他收了租金后,我们就放弃寻找其他房子。”同时他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他可以续租到7月。
对此,赵先生辩称,即便双方曾达成过口头续租协议,约定的租期也是不明确的。根据原先协议,房东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也愿意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因此应驳回租客的反诉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租赁期间问题——房东主张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日为2021年2月28日,租客主张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日为2021年7月11日。
法院认为,易女士一次性交付了三个月租金,房东在合理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符合一次支付三个月房租的合同约定,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续租三个月的合意,因此易女士有权租用房屋至2021年4月11日。
至于易女士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房东接收三个月租金,并不能视为其同意租赁期限至2021年7月11日。房东在收到该租金前后多次表示要拿回房屋,可以证实其并无将房子续租六个月的意思。
双方在2020年10月12日约定的“改天订立续签半年租房合同”,形成的是预约合同。后双方2021年1月31日的磋商中,租客已表明合同4月中旬到期,加上续租半年租房合同本身并未完成订立。因此法院认定,租客对届满日为2021年7月11日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双方的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日应为2021年4月11日。
房东无权解除合同
现房东想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希望租客在2月28日前搬离、返还房屋,违反合同约定,明显不利于守约方,其作为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
租客易女士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是否提前搬离,若提前腾空返还的,可以折抵1个月租金。
此外,房东要求易女士按照实际租用天数支付房租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房东赵先生继续履行2019年1月 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至2021年4月11日。租客易女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月 12日至4月 11日租金15900元。如易女士提前腾空返还案涉房屋的,在折抵租金5300元后再按每日176.67元折抵相应租金。
另据了解,赵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是在2021年4月15日交房,目前这个逾期违约金并未产生。
法官表示,房东认为已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因此只要自己愿意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就可以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其作为违约方通常是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守约方才有权选择是否要提前解除合同。换句话说,房东想提前收回房子并支付违约金,只要是房客不同意,原租赁合同就得继续履行,房客可以租住到租赁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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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