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扔下墩布又拿起木棍 男子的手被五旬的她打折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1-17 15:17

因用水问题发生口角,五旬女子持工具将一男子手部打骨折。11月17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女子丁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8月29日8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50多岁的女子丁某因用水问题与杨某发生口角,后丁某持墩布、钢管、木方殴打杨某,致杨某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经鉴定,杨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丁某后被查获,作案工具已起获并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丁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某陈述,当天早上因为用水问题他和丁某发生纠纷,丁某先拿墩布打了其后腰,“墩布折了,丁某把墩布扔了,拿铁棍打我,我将铁棍夺下扔了,丁某又拿钢管打,旁边的工人将钢管夺走了。”杨某描述,丁某再次拿起铁锨时被工人拉住,他打了丁某一巴掌后,丁某又拿木棍打其肩膀,其踢了她一脚,丁某再次打他时,其用手一挡,打在左手手腕部,其就报警了。

其中一位目击者周某表示,因下夜班正在睡觉的他听到外面吵架,出去想接水时,看见一个男的向院子里走,后面一个女的从旁边拿起一个墩布在男子腰部附近打了一下,“我看见墩布头被甩了出去,墩布把被男子夺走,那个女的向四周看,看样子是想找其他东西,从对面工地出来一个民工把女的拉开了,我就进屋里睡觉了。”

但在庭审中,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被害人杨某手部是自己打在柱子上受伤,不是其打伤的。

丁某的指定辩护人称,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在与丁某互殴过程中曾经摔倒,不排除被害人手部是摔倒致伤的可能;丁某和被害人存在男女体力差别和年龄差别,被告人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现场除打架双方,无其他目击证人,且无监控设备,故不能认定被害人的伤是被告人造成的。”辩护人认为,丁某没有犯罪故意,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希望判处丁某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与被害人因用水问题发生纠纷互骂,丁某持工具击打被害人,她作为成年人理应明知持工具击打他人身体会造成伤害后果的可能,仍持工具为之,故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根据被害人杨某陈述,其手部伤是丁某持盖房用的木方子向其击打,其用手去挡导致手部骨折;案件中的证人虽没有完整看到击打过程,但能证实丁某有持工具击打的事实,且丁某在看守所的供述中承认其用墩布和木方子打对方腰部,被害人用手挡,其打在对方手上的事实。

而关于被害人手部伤情系摔倒过程中倒地造成或左手小臂偏下位置上扬甩到顶梁柱上所致的意见,前述行为对该伤情的发生存在偶然性、不确定性,且均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为,丁某持工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丁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丁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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