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山西遭责令改正 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保险费率
中国经济网 2020-09-03 17:00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抽查,2019年1月至3月,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通过“中国人保微信公众平台-PICC健康生活”销售的“人保健康幸福守护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幸福守护学生疾病保险”,发现15份保险的附加险保费为22元/人/万元。根据人保健康总公司报备银保监会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幸福守护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表》,被保险人为中小学生,保险费率为“12+保险金额×0.28‰”,即14.8元/人/万元保额。

山西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的相关规定。

2020年8月12日,山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对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张利芬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公司团险部负责人孙洪宝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张利芬时任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孙洪宝时任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团险部负责人。

人保健康成立于2005年4月8日,系国务院同意、中国银保监会(原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联合欧洲最大的健康保险公司——德国健康保险公司(DKV)发起设立,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85.68亿元,是中国内地资本实力最为雄厚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人保健康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保,持股比例为69.32%;第二大股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港股简称“中国财险”,02328.HK),持股比例为24.73%。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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