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政府网4月23日消息,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建立更加灵活、更加精细的土地利用制度。其中,挖山填湖(海)、削峰填谷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
点状用地是指在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的区域和项目,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以及项目用地需求,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
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点状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单个点建设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亩,位于山区等受特殊条件限制的区域单个点的用地面积可适当压缩,但一般也不得低于0.5亩。
根据《意见》,点状用地项目应当满足: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3.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4.涉及土地征收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5.涉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点状用地项目按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点状用地范围不含:1.建设选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位于相关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2.建设选址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3.挖山填湖(海)、削峰填谷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4.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5.按规划应当在产业园区集中布局的工业类项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点状用地项目建设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点状用地项目中必需的非建设占用的土地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合理利用,用地范围、方式、期限等应在点状用地项目实施方案中及在建设用地供应时予以明确,用地期限不得短于建设用地期限。
点状用地已征收(收回)为国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进行供地。经营性用地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点状用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由农村集体以出让、出租、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供应土地,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
此外,《意见》明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供应项目用地的,应当按规定在海南省统一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委托实施土地交易活动的,土地服务费按单个项目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编辑/刘洋-广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