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空车不戴口罩被罚2000元,柳州的哥喊冤”、“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戴好口罩执法”……3月18日,这两则先后流传的消息在事发地广西柳州引起热议。
据微信公号“南国今报”3月17日晚间消息,3月17日中午,网友“陈俊友”以“没戴口罩罚款两千元不公平”为题发帖称,因其在出租车内不戴口罩被柳州市运管查处罚款2000元,不合理。“陈俊友”认为,在没有运输乘客的情况下,司机可以脱下口罩缓解一下,呼吸下新鲜空气,应以教育为合理。
17日下午,南国今报记者与当事出租车司机潘先生取得了联系。他说,2月24日中午1时许,他驾驶没有乘客的出租车在文昌桥上行驶时,考虑到车上无乘客,他脱下口罩呼吸一下新鲜空气,没想到被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开车跟踪拍摄取证。执法人员以其车容车貌不符合运营要求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戴口罩)的违法行为,暂扣了他的《道路运输证》及《从业资格证》。3月16日,他执相关暂扣凭据,前往执法支队准备接受处理时,被告知要罚款2000元。他认为不戴口罩最多教育一下,不该罚这么重,因此拒绝接受处理缴纳罚款。
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黄云称,执法取证程序合法,从重处罚有法可依。
据其介绍,驾驶员未按规定每日对车辆消毒及未佩戴安全口罩上岗,保持车辆清洁、卫生的,视为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执法支队将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20条第一款规定,巡游出租车汽车运营时,要求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第23条第一款规定,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结合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巡游出租车卫生安全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执法支队认为潘先生运营过程中未戴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根据《管理规定》第47条第八款规定,巡游出租车汽车运营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要求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月18日下午,广西新闻网刊发评论文章指出,“的哥未戴口罩遭重罚一点都不冤”。
文章称,其一,事件的特殊背景及时间节点。全国防疫步入决战决胜之际,理应从严从重进行行业监管,这既是对司机本人负责,也是对消费者,以及国家和人民负责,否则,每一分放纵背后都可能潜藏着巨大危机。其二,影响行业形象。出租营运是窗口服务单位,细节处见真章,每位司机师傅看似不经意间的言行细节却时刻影响着全行业形象。其三,顺应“法治”思维,违者必究。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月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巡游出租车卫生安全管理的通告》,本次处罚有理有据。其四,体现公平原则,行政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据悉,近期柳州已有20辆巡游出租汽车因未按规定落实“日消毒”或司机未佩戴安全口罩而被执法支队查处,执法支队均按2000元标准进行行政处罚,至今已有5名司机接受了处罚。综上,该名出租司机因“不拘小节”遭重罚,一点也不冤,防疫无小事,希望同行业者引以为戒。
不过,3月18日晚间,微信公号“南国今报”又发布一条消息介绍,近日,几段执法人员不戴好口罩执法的视频和多张图片在柳州人微信群中流传,引发网友热议。其中有视频显示,一名执法人员从一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车上下来时,口罩没有戴在口鼻处,而是挂在了下巴上。还有一段视频显示,另一名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口罩也是挂在下巴上,没有戴在口鼻处。
报道称,记者联系上其中一段视频的拍摄者潘先生,潘先生称,视频是他分别从行车记录仪以及手机拍摄的。潘先生介绍,视频拍摄于2月24日中午1时许,当时他驾驶出租车在跃进路东三巷下客时,因在文昌大桥路段没佩戴口罩被执法人员处罚。该名执法人员下车和处罚过程中未佩戴好口罩的画面,被行车记录仪和潘先生的手机拍了下来。对此,潘先生和不少网友表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应自觉遵守规定,佩戴好口罩。
3月18日下午,就网友反映的执法人员不戴好口罩执法的问题,记者来到了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关注到网友反映的情况,18日当天,支队已召开了紧急会议,要求全体执法队员和协管员进一步严格执法全过程的防疫工作要求,文明规范执法,如果存在违规问题,该处罚的就处罚,绝不护短。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