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ATM机房间内持刀捅人抢劫3400元 男子一审获刑14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2-19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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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的一处ATM机房间内,男子陆某持刀将刚从ATM机取完钱的柳某捅伤,然后抢走现金3400元并逃离。后陆某被警方抓获归案。12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4年。

陆某今年30岁,高中文化,案发前无业。

法院查明,2019年2月28日21时许,陆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某银行ATM机房间内,持刀将刚从ATM机取完钱的被害人柳某捅伤,使其丧失反抗能力后,抢走现金人民币3400元并逃离。2019年3月1日凌晨3时许,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陆某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柳某身体头部、面部、眼睑、颈部、右腿、肩腋、手臂、手背、拇指等多处受伤。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柳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庭审中,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对于柳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诉求,陆某辩称,柳某依法只能就直接损失要求赔偿,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依据、财产损失5000元没有依据。他的辩护人则提出,陆某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家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陆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召健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因陆某的抢劫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受伤,陆某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核定的被害人柳某因伤直接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5.9万余元。

法院一审以陆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赔偿柳某损失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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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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