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非法控制18万余个摄像头并借此盈利89万余元 男子获刑5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2-17 16:15

通过获取某品牌摄像头的用户名和密码,实现入侵并控制相关摄像头,并利用会员制出售窥探他人私人住宅、公共场所摄像头实时画面。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吴城(化名)被指通过搭建“上帝之眼”、“蓝眼睛”等APP,非法控制监控摄像头18万余个,并通过在网络上推广上述摄像头实时监控画面非法获利人民币89余万元,最终获刑5年。

私人住宅、公共场所均成“直播”现场

12月1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判决书。

据判决书显示,证人朱某证实,曾通过手机上安装“蓝眼睛”APP窥探他人安装的摄像头画面。“大概是2018年6月份的时候,我从QQ群看见有人发广告,内容大概是通过手机软件观看淫秽色情的内容,然后我加了那个人的QQ,之后这个人给我分享了一个二维码,我通过手机下载安装了一个叫‘上帝之眼’的APP,在APP里是一些人家里安装的摄像头的监控画面,我购买了半年会员,花了368元,可以看到16个画面,我无聊的时候就看看。2018年12月份我发现‘上帝之眼’无法登陆了,我联系客服,他们又让我下载了一个叫‘蓝眼睛’的APP,这样就又能看了,这两个软件实际上是一个软件,监控画面都是实时的。我知道这样是属于偷窥别人的隐私,是违法行为,因为好奇所以才买的。”

证人李某则介绍说,只需668元,就可成为上述两款APP的终身会员,并收藏他人私人住宅里涉及裸露等隐私画面。“2019年春节期间,我在浏览网页的时候看见‘蓝眼睛’手机APP的推广,我就下载了,我通过这个APP能看到一些安装在他人家中或其他场所网络摄像头拍摄的内容,之后我注册了这个APP的会员,分两次支付了668元,成为终身会员。成为会员后,我观看不限时间,随机出现6个镜头内容,可以收藏、录制但不能下载,内容有私人住宅、公共场所、培训机构等,我收藏或录制的都是一些私人住宅里人体裸露的视频。”

通过获取某品牌摄像头用户名、密码实现入侵

据介绍,吴城在推广“蓝眼睛”时,曾在网页标注称“家庭摄像头破解,看最真实的画面,满足你的偷窥欲望……”但据多名被害人陈述,直到接到派出所的通知,他们才发现自己安装药房等地的摄像头被别人盗用了。且受害人均表示,自己的摄像头密码和账户没有外泄过。

那么吴城是怎么侵入这些摄像头的呢?原来,上述受害人所用摄像头均为同一品牌产品。

据被告人吴城供述,2018年4月他开始经营“上帝之眼”APP,功能跟“蓝眼睛”一样都是控制摄像头,“后来因为这个APP服务器挂在国外,费用有点儿高,而且因为这款软件在国内影响比较大,很多人都去破解我的服务器,想和我搞一样的事情。于是我在2018年11月将‘上帝之眼’内的摄像头数据全部转移到‘蓝眼睛’里面。”他供述称,上述APP里的数据库数据都是通过反编译软件获取的,主要包含某品牌摄像头的用户名和密码,“在这个基础上我搭建了自己的APP,通过指令调取数据里的用户名和密码就能实现入侵并控制相关摄像头。最后大概控制了10多万个摄像头,具体数目我不清楚,摄像头的位置遍布世界各地,只要我有用户名和密码的都能被我控制。”

据吴城供述,“蓝眼睛”APP注册用户一度达到1万多人,“按照充值会员收费有68元、368元、668元三个层次,普通会员一次能看到4个画面,高级点的能看到8个画面,最高级的一次能刷出16个画面,纯利润大概50多万元,这是除去了我租赁服务器等其他费用后的收入。我APP中控制的摄像头都是真实的实时数据。”

获刑89万余元被判5年有期徒刑

12月11日,朝阳法院判决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城无视国法,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吴城辩护人提出的仅以苏某等4人充值数额认定被告人的吴城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出具的收入明细及被告人吴城银行卡收入明细,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吴城的违法所得达80余万元,此外,根据某计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知,被告人吴城非法控制的摄像头多达18万余个,地区涉及中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亦可认定其系情节特别严重。

其中,关于被告人吴城被羁押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17余万元的性质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城在制作完成“蓝眼睛”等APP并接入互联网牟利时,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且被告人吴城选择第三方自动收款并关联自己能够实际控制账户,该后果是其犯罪行为自然延续产生的,亦在其主观故意追求之内,故上述钱款的性质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鉴于被告人吴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朝阳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城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城人民币89448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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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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