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是一种利用部分群众急于快速获取资金的心理,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贷为诱饵,诱使大量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大学生等受害人落入陷阱。近日,公安部通报了一起“套路贷”案件,
今年5月25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居民宋某到公安局报案称,其通过APP贷款1500元后,被“套路贷”平台套牢,在5个月内欠下了35万债务,后不堪软暴力而报警。公安部透露,自9月1日以来,已铲除了一批帮助犯罪的技术服务商、数据支撑服务商、支付服务商,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规模打击、生态打击。
记者注意到,近日江苏省高院也发布《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以下简称为《工作指南》),就网络“套路贷”的概念,如何加强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严格司法,怎样防范和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公安部通报“套路贷”犯罪 已实现规模打击
“套路贷”犯罪是一种利用部分群众急于快速获取资金的心理,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贷为诱饵,诱使大量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大学生等受害人落入陷阱。通常“套路贷”的催收方式伴随着各种“软暴力”,这也使得深陷“套路贷”的受害者饱受折磨。
近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净网2019”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其中提到,今年5月25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居民宋某到公安局报案称,其通过APP贷款1500元后,被“套路贷”平台套牢,平台向其推送了多达55个“套路贷”APP,诱其以贷还贷,宋某在短短5个月时间里,累计欠下高达35万元的债务,有时一天需要还款2万多元。宋某无力偿还贷款,“套路贷”平台通过骚扰电话、恐吓信息、诱导借款等形式,不断对其本人、家人、同事、朋友进行各种方式的“软暴力”催债,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产生自杀念头。
在宋某报案后,七台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从本地线索入手,延伸打击触角。对“套路贷”实施团伙、催收团伙以及帮助“套路贷”犯罪的技术服务商、数据支撑服务商、支付服务商开展了全链条式打击。
经警方调查,天科安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门为“套路贷”研发网上运行的“阿尔法象”系统平台,开发数百个APP,提供“一条龙式服务”,同时发现有数据公司为“套路贷”提供风控和催收服务支撑,有第三方支付公司为“套路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非法获取高额利润。截至目前,该案共打掉犯罪团伙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3名,查封冻结涉案资产7亿元,提取各类涉案数据100T,涉及被催收人员达到7万余人。
公安部透露,9月1日以来,各地网安会同刑侦部门收网打掉团伙147个,抓获嫌疑人1531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98名,铲除了一批帮助犯罪的技术服务商、数据支撑服务商、支付服务商,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规模打击、生态打击。
为打击网络“套路贷”江苏高院出台工作指南
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为:“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指出,出台这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近日,江苏省高院出台《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对网络“套路贷”进行了界定。
《工作指南》提到,网络“套路贷”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金融信息中介(P2P平台),或以网站、APP、微信等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工具,通过虚构法律关系、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并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或者通过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讨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套路贷”由于借助信息网络等新技术手段,具有传播快、范围广、跨区域等特点,受害人数往往众多。
对于此类案件,江苏省高院表示,要从四方面加强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一是加强立案环节审查,基于网络借贷案件经常通过约定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的情况,《工作指南》特别强调要重点加强对原告、被告主体适格性、约定管辖的合法有效性及批量诉讼等四个方面的审查,严把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关口;
二是加强审理环节审查在案件审理环节,其中强调要对网贷平台是否合规、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是否违规发放贷款、是否存在非法发放高利贷、是否存在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等七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三是强化对网络借贷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四是加强执行环节审查。
此外,《工作指南》还从四方面对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处理原则作了规定:一是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标准。要严格按照法律标准,区分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与合规网络借贷之间的界限,对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要依法予以保护;二是对涉嫌网络“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三是对高利放贷的处理;四是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每经记者 谢婧)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