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北京三中院:调解不踩“坑” 千万别耍“小聪明”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1-13 15:37

调解是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的制度,具有快速便捷、能化解矛盾、社会效果好等特点,但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存在不诚信诉讼、进行虚假调解的行为。

11月1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召开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通报会上获悉,近五年来,该院审结涉及撤销调解书的案件近30件。其中,因涉及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交虚假委托手续,以虚假调解方式达成不法目的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案件占总数的七成以上。

通报|当事双方隐瞒真实意图 浪费司法资源

据三中院调研发现,案件中影响调解协议效力的原因主要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调解以达成不法目的;持虚假证据参与调解导致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隐瞒婚史、非婚生子及其他家庭成员导致调解遗漏当事人;故意隐瞒涉案标的物信息导致调解协议处分案外人财产;持虚假委托手续参与调解等。

据调研,该类案件整体呈现四个特点。问题成因涵盖各诉讼主体,除当事人个人外,代理人同样可能出现不诚信调解行为,涉及公司的虚假调解,冒名参加调解的情况也存在;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例如,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多出现在分家析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等案件中,而恶意虚假调解类案件中往往采用虚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等形式。

该类案件隐蔽性强,给法院审理制造困难,此类情况多为当事人双方故意隐瞒真实意图,利用法院调解达成不法目的,同时造成后果严重。此类情况多致使法院审理周期加长,反复鉴定等问题,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建议|妥善保管证件印章 授权文件一定亲自签

如何避免在调解中遭遇这些情况呢?为促使调解更好地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三中院结合典型案例,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建议和风险提示。

妥善保管证件印章,坚持亲自签署授权文件。调解涉及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具有亲历性,本人确无法亲自参加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和权限范围等事项,不可代签授权委托手续,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签调解协议。个人或单位的印章、证件等应妥善保管,保管不善则可能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增加被冒名顶替参加调解的风险,造成财产损失。

如三中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某公司2013年2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显示:将田某甲、田某乙、杨某三人所有的100%股权为田某甲与蒋某的借款17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后蒋某因田某甲未履行还款责任,起诉至法院,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田某乙向法院主张称原审采信的股东会决议所盖公章和股东兼法人代表田某乙的签字是田某甲伪造的,亦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及公安机关鉴定,上述证据及授权委托书确为伪造。

该案原调解书被裁定撤销,田某甲伪造公章一事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涉亲属、继承的调解案件 及时说明家庭情况

涉亲属、继承调解案件为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及侵犯案外人利益造成法律风险的高发区,除恶意隐瞒外,亦存在当事人未对过去婚史、非婚生子等提供重要线索和相关材料的情况,影响调解协议的最终效力。因此,在涉及亲属关系、继承等案件中,当事人要注意如实提供全部家庭成员的信息,切不可擅作主张认为部分家庭成员与案件无关便隐瞒相应信息。

如李某与王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中,刘某甲系王某甲和刘某乙的婚生子,王某甲与刘某乙离婚后,于1992年与李某再婚,刘某甲随刘某乙共同生活,王某乙系李某之女,不是王某甲与李某的婚生女儿,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甲购买了涉案房屋3间,连同其他地上物及院落。王某甲于2006年1月7日去世,王某乙于2015年3月以法定继承为由起诉李某,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隐瞒了王某甲还有其他继承人的事实,于2015年3月31日经法院调解分割了上述房产。后刘某甲作为王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以该调解协议剥夺了其继承权,申请参与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甲系王某甲婚生子,应当参与诉讼,故裁定撤销原调解书。

杜绝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虚假调解

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代理人应当配合法院工作,如实陈述,应知晓虚假陈述的不利后果。

对于恶意串通、隐瞒真相、虚假陈述、妨碍审判活动,利用法院调解活动达到非法目的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法院一经发现,将依次予以司法制裁,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拘留,对公司可处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三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存在当事人故意隐瞒涉案标的物信息导致调解书无法实际执行的情况。该案中张某将刘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根据《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协议书》确认张某享有某小区1001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在调解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归张某居住使用。但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前,刘某已与拆迁部门达成了新的安置协议,已将涉案房屋置换为其他房屋。法院查明刘某等人隐瞒了涉案标的房屋已经置换成其他房屋的事实,调解协议处分了案外人的财产,故该调解协议无效。为此法院依法对刘某等人进行了相关司法制裁。

提醒|切勿企图通过虚假诉讼实现不法目的

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吴某将齐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齐某返还吴某借款30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齐某三十日内给付吴某欠款三十万元及利息。后法院查明,齐某在吴某所开的饭店工作,两人系雇佣关系。齐某并未向吴某借过钱,事实上因齐某与他人有债务纠纷,齐某的一辆汽车被他人开走抵债。为讨回该汽车,齐某与吴某商量通过虚假诉讼形成债务关系,之后再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将该汽车要回。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调解书,并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两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对二人均予以司法制裁。

三中院通报称,调解制度的目的是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分配利益,程序简便高效,更为灵活。经法院确认的调解书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有效力的保障。调解是纠纷各方自愿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是条阳关大道,但不是法外之地,一样要依照法定程序。当事人想要在调解中不踩“坑”,切记要擦亮眼睛,看好对方的身份和意图是否真实,也要切忌怀揣着不应该的“小聪明”。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摄影/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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