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男子非法收购、出售红胁绣眼鸟等野生鸟类被判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6-05 14:48

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在一起典型案例中,男子张某在鸟市欲出售红胁绣眼鸟、黄雀等品种鸟类被警方查获。最终,张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并被判决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40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鉴定,张某非法收购、出售的22只鸟类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3只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8只死体鸟类价值2400元。

石景山法院副院长张延祥介绍,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涉环境保护司法领域呈现新特点、新需求,纠纷类型从传统污染防治向生态系统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多元领域延伸。

会上,该院通报了五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土壤污染、野生动物保护、开放式公园草地管理责任纠纷、绿色出行等多个方面,并结合案例释法,为社会公众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震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树立自觉守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2023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北京石景山区某鸟市内,欲非法出售红胁绣眼鸟、黄雀等品种鸟类。民警在现场起获红胁绣眼鸟等共计21只鸟类,又在其租借的房屋内起获银喉长尾山雀等共计31只鸟类。经鉴定,其中红胁绣眼鸟等22只鸟类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此外,银喉长尾山雀等23只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45只鸟均已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其中活体37只,死体8只,死体鸟类整体价值共计2400元。

石景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张某的犯罪行为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400元,并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案中,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鸟类,客观上导致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起到了惩戒与教育的良好效果,增强了公众抵制非法交易、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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