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分级干预矫治“不良行为”
法治日报 2024-08-27 11:31

7月3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等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从教育、干预与矫治、预防重新犯罪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强化预防治理

近年来,因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引发的游戏、直播充值、打赏退费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有的社交软件未成年人模式形同虚设,有的游戏诱导高额充值,加之家长监管不力、学校网络素养教育不够等,相关案件频发。

针对这一现状,《条例》规定,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方面的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培养未成年人获取、分析、判断、选择网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成长。

对此,《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欺凌专题教育,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条例》还提到,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聘任法治副校长,根据需要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

分级干预矫治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条例》提出,要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同时,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制定了分级干预和矫治措施,对家庭、学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根据《条例》,当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批评管教,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在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同时,还要加强管理教育,并可以依法予以教育惩戒,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训导、专题教育、心理辅导与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当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学校要及时制止,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条例》还规定,江苏要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合作机制,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信息共享、经验交流与联动协作。

防范重新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综合性工作,需要政府等社会各界形成合力,构建全方位的支持与保障。《条例》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开展矫治教育与身心修复,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条例》要求,省政府应当统筹专门学校规划和建设,设区的市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学校,完善经费、人员、教育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制度。

此外,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托符合观护条件的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基地可以根据公安、检察、法院的委托,对依法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条例》还提出,要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安全、规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管理系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信息依法实现数据共享、分析、研判与应用。同时,加强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条例》,青少年服务台应当建立工作流程、完善服务功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社会工作服务;发现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文/丁国锋 许瑶蕾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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