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立电话卡、银行账户不得超出规定数量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31 15:3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已成为发案最高、涉及面最广、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犯罪类型,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5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十一条,将为本市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坚实保障。其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实名制登记管理、客户尽职调查等制度规定,明确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开办电话卡、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等。《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电信经营者落实真实身份登记制度

当前,电信、金融和互联网等行业不同程度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的认识误区,部分经营机构责任意识不强,用户开办卡、开立账户、入网等环节审核把关不严,对涉诈可疑信息监测处置不力,极大降低了本市反电诈工作的成效。《决定》从加强电信、金融和互联网等行业源头治理入手,紧盯涉诈风险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分别规定了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领域企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内容,强化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落实基础管理制度,提升风险防控和反制能力,确保形成反诈工作合力。

具体来说,《决定》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开办电话卡;开展监测识别,对涉诈异常电话卡、物联网卡用户,依法采取重新核验、暂停服务等措施;及时识别、阻断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加强监测识别,对涉诈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互联网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在提供网络资源、网络推广、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服务中,监测识别和处置涉诈支持、帮助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涉诈异常互联网账号及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互联网账号,进行监测、核验、处置。

强化多部门协同

金融机构发现犯罪线索应移送公安部门

各有关机构之间的密切配合,将有效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协同性。《决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预警劝阻系统,有效精准预警,及时发现潜在被害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对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证据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决定》还明确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决定》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减少信息泄露风险,防止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

突出反诈宣传

加强对青少年、老年人等群体的宣教

《决定》还突出强化反电诈宣传教育。长期以来,本市积极推进反电诈宣传教育,例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积极履行普法宣传责任,在全国率先开通96110反诈专用号码,开通“北京反诈”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账号,结合9月6日首都反诈宣传日等重要节点,不断加大反诈宣传力度;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反诈形势和特点,选择在部分社区、高校、互联网企业等建立第四级反诈中心,与公安机关的反诈中心密切配合、有效联动;建立了覆盖全市3200余个社区、1500余所大中小学校、300余家医院的志愿者队伍,提高宣传教育质效。《决定》把本市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总结提炼,从政府、企业、社会不同维度分别明确了相关主体的反电诈宣传教育责任,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反电诈宣传教育制度规范。

其中,《决定》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建立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传教育体系,形成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教育、民政、共青团、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青少年、老年人等群体的普法宣传教育。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本行业从业人员及服务对象深入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行业等,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反诈宣传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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