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案嫌疑人“零口供”照样获刑
扬子晚报 2023-07-14 12:32

清晨,跨越大半个城市,就为了买两斤蚕豆;明明有零钱,却拿出百元新钞,摊主刚想查验就被他人打断;小摊小贩频频收到假币,而“买菜人”声称不知情……检察官以客观证据链锁定“零口供”使用假币案。前不久,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零口供”使用假币案,由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薛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1万元。近日,该案同伙张某也因使用假币,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零口供’不是犯罪分子的‘护身符’。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仍然可以指控其犯罪。”回顾案件办理时,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如此表示。

5100元崭新钞票,冠字号竟然都是一样的

“用百元纸币买几块钱的菜,刚想检查一下就有人来打岔,现在回想确实很奇怪。”某天清晨6时许,在无锡一小区路边卖菜的朱阿姨先后收到3张100元面值假币,于是报了警。

本以为是个案,然而,无锡当地公安机关却陆续接到了多名菜贩的报案,均称收到了假币。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使用假币的犯罪嫌疑人为两男一女,3人均骑电动车至作案现场。最终,金某、薛某和张某被抓获归案。

经查,金某、薛某、张某等人每天混迹于当地各个菜市场,分散以百元面值假币买菜换真钱作案。2022年4月至5月,3人经事先共谋,时分时合,在无锡当地多个农贸市场等地,采用一人购物找零、一人配合打掩护的方式作案。通常金某用一张100元面值的纸币买菜,当菜贩要检查纸币真伪时,打掩护的薛某或张某则上前询问菜价假意购买,分散菜贩注意力,使其无暇验证直接找零,从而以假换真。

截至案发,警方已核实有40余名被害人,查获假币51张,而假币的冠字号均为同样。据介绍,人民币纸币上的编码又称冠字号码,“冠字”是印在纸币上用来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由印钞厂按一定规律编排和印刷;“号码”则是印在冠字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用来标明每张钞票在同冠字批次中的排列顺序。

两人咬定只是“麻友”关系,检察官深入研判

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当地公安机关以金某、薛某涉嫌使用假币罪移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只是普通朋友,平时经常在一起搓麻将,怎么可能组团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金某、薛某一口咬定没有使用过假币,两人只是“麻友”关系。

但承办检察官调阅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发现两人间联系频繁,金某经常向薛某微信转账,金额大小不一,疑似分赃。面对质疑,金某有了新的说辞,表示“转账款是打麻将输给薛某的钱”。

难道两人真的不知道用的是假币?检察官又仔细翻阅了两人的通话时间,与农贸市场发生假币案件的时间加以比对,发现通话时间大多发生在早上5点至8点,且每次通话后两人就会出现在同一农贸市场。对此,两人供述出奇的一致,金某称自己是“帮儿子给饭店配送蔬菜,每天到不同的菜市场比价”;薛某辩称自己“凌晨出去是为了找摊位卖干货”。至于同时出现在同一农贸市场,则是因为两人居住的小区离得近,“纯属巧合”。事实真是如此吗?两人的辩解能否采信?

“零口供”起诉,使用假币者各自获刑

“都是儿子给的零花钱”“打麻将收到的”“我们也是受害者”……当检察官问到纸币的来源时,金某、薛某振振有词地说道。随后,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一步补充侦查,重新向金某、薛某的亲友、菜贩等证人复核情况,仔细查阅监控视频,梳理与两人密切联系的人员,查看聊天记录,确保找到假币真正的“主人”。

“是一样的冠字号!”侦查人员调查发现,一年前薛某因使用伪造货币,曾被江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而当时使用的假币冠字号跟此次也是一样。至于该假币从何而来,薛某避而不谈。目前,对假币制造端的侦查,仍在进行中。

与此同时,检察官调查发现,每次案发当天早上,金某的行动轨迹都十分异常。比如,金某先去距家18公里外的堰新家园农贸市场购买一斤蚕豆,后又去20公里外的张泾农贸市场再次购买两斤蚕豆。明明刚刚找完零钱,他却依然拿出假的百元大钞购买,这既不符合日常买菜的习惯,也不具备批发蔬菜的交易特点。基于上述疑点,检察官再次讯问金某,对此金某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官认定两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随后,新吴区检察院以涉嫌使用假币罪对金某、薛某提起公诉,并涉及“零口供”诉讼。一审判决后,薛某、金某没有提出上诉。紧接着,其同伙张某被查实使用假币数量未达刑事追诉标准,被警方处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持有、使用假币,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目前,市场上纸币使用相比线上支付使用频次大幅降低,但老年人、个体经营者等群体仍经常使用纸币。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上述群体的交易习惯、信息不对称、防范心理不强等特点,实施“以假换真”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收到纸币时,要多加注意,学习如何鉴别假币,加强鉴假识假的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当收到假币时,也不能私自持有、使用,应当及时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如果抱着侥幸心理而持有或使用,一旦使用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样构成犯罪。

文/卢志坚 张文碧 刘浏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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