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通报10起外汇违规案例 宁波一公司逃汇被罚283万元人民币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6-29 18:57

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10起外汇违规案例,涉及7家企业和3名个人,涉案金额最高达711.6万美元,案件罚款金额最高达283万元人民币。国家外汇局表示,通报外汇违规案例旨在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7起企业逃汇案例中有6起都是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还有1起是利用多人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3起个人案例都是利用多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

10起案件中,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的涉案金额和罚款金额都是最高。2017年3月,该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该公司被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个人案例中,河北籍刘某逃汇案罚款金额最高。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被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持续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常态化开展违规案例通报工作。本次通报10起企业和个人逃汇案例,旨在引导企业和个人通过依法合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提示非法渠道风险,共同维护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

据了解,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局在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的同时,始终保持对虚假、欺骗性交易的高压打击态势,持续加大对虚假贸易收付和投融资执法检查力度。

2023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明确,今年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包括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加快建立“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真实性管理机制。加强非现场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

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密切关注跨境资金流动情况,持续关注重点渠道、重点主体和重点业务,统筹发挥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作用,精准高效打击违法违规活动。

同时加大对外汇违规案件的检查力度,严肃惩处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虚假、欺骗性交易,同时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履行展业职责,严把审核关。

还要做好政策宣讲服务工作,深入市场了解用汇需求,详细讲解外汇便利化政策,切实解决企业、个人用汇疑难问题,不断提高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案例1: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6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2: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2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人的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15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6万元人民币。

案例3: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36.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8万元人民币。

案例4: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8月至9月,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29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2.6万元人民币。

案例5: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1年1月,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59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94.1万元人民币。

案例6: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70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7: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3月,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案例8:陕西籍乌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8月,陕西籍乌某利用18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9:河北籍刘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河北籍潘某逃汇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河北籍潘某利用15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5万元人民币。(中新经纬APP)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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