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以“法律缰绳”缚住交强险捆绑销售黑手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8-26 16:00

日前,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九督查组在梳理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收集的问题线索后发现,实地走访了河南省郑州市、焦作市等地多家保险机构,发现不少地方以摩托车为代表的高赔付车型难买交强险,保险公司拒保拖延、捆绑销售等情形普遍存在,相当数量摩托车脱保,对群众日常生活和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影响。(8月26日《工人日报》)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作为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公益性险种,交强险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化解事故经济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保险公司及时为包括摩托车在内的所有机动车办理交强险业务,无疑是没有商量余地的法定义务。

然而,由于交强险因公益属性所决定的利润率不高特征,也让一些保险公司滋生了利用捆绑销售其他利润率较高险种来弥补损失的歪念,而没有任何选择机会的广大车主,只能对保险公司捆绑销售的霸凌行为被动接受。保险公司吃相难看地将捆绑销售作为交强险业务的生财之道,已于法不容,不能任由其肆意妄为地在交强险业务中伸出捆绑销售的黑手。

在商言商,保险公司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本属正常,但也不该忘却本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承保机动车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业务中捆绑销售其他利润较高的险种,是换着花样的拒保行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立的罚则,保险公司违反规定将面临5万至30万元的罚款。显然,面对严肃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惟有主动缩回伸向捆绑销售的黑手,才是上策。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也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拥有的自主选择权,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就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业务中,把不捆绑销售其他利润较高的险种,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扛在肩上。

不少保险公司费尽心机地在交强险业务中强制捆绑销售其他险种,除了利益算计所滋生的罔顾法律底线和漠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心态外,关键在于没对其套牢法律责任“缰绳”。揆诸现实,相关部门“不告不理”的被动监管模式长期存在,甚至不乏甘当“睁眼瞎”的不作为,以致法律威慑的效果不彰;加之消费者依法维权缺乏主动性,也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业务中施行捆绑销售有恃无恐,致使相关问题的治理难有实质性效果。

在交强险业务中捆绑销售其他险种,会直接让消费者因权益受损导致交强险购买率的下降,从而间接弱化其保障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功能,危害不容小觑,必须对保险公司伸出的捆绑销售黑手套牢法律责任“缰绳”。相关部门在督促保险公司转换经营理念、不将交强险当成生财之道的同时,应切实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地对交强险业务中的捆绑销售不法行为,常态祭出顶格惩罚的利剑,让其真正感到肉痛,以此倒逼其不再伸出捆绑销售的黑手,自觉履行法定责任。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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