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刚买的新车发生事故 要求肇事者赔偿贬值损失合理吗?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23 15:48

刚买了一个多月的新车被人在车库撞坏,维修费花掉2万多,车主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李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4月2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密云法院获悉,此种损失由车主本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平。故法院判令李某赔偿赵某车辆贬值损失13300元、鉴定费4000元。

2020年11月6日,在北京密云某小区地下车库内,李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与李甲车辆后部接触后,又与赵某车辆左侧接触,赵某车辆后部又与杨甲车辆左侧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无人受伤。

经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及李甲、杨甲无责。事故发生后,赵某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24000元。随后,保险公司及时对该笔费用进行了理赔。

但诉讼过程中,赵某对车辆贬值损失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赵某的轿车车辆贬值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1月6日,经运用成本法测算得出的评估结论为13300元。赵某为此支出4000元鉴定费。

赵某主张其小型普通客车于2020年9月24日购买,购买价值为139900元。李某的行为导致车辆损失,无法恢复原状,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辆需更换左后叶子板,因左后叶子板与车身为一体需进行切割处理。据此起诉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0000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毁,虽经修理恢复了原有的使用功能,但车辆仍存在因隐蔽技术瑕疵或交换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虽然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所明确列明的赔偿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指出,“对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对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实践中,受损车辆事发前的使用年限、事发后的修理费用、修理后的组成部件更新和车辆性能恢复等情况,均是判断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赔偿的重要参考因素。

赵某涉案车辆于2020年9月24日购买,事故发生于2020年11月6日,车辆系购买不足2月,行驶里程仅为3887公里,可视为新车,事故造成车辆大量配件更换或维修,客观上足以使车辆贬值。相比相同使用年限的正常车辆,事故车辆根本无法达到原车的性能,缩短了车辆的正常使用寿命或经济使用年限,此种损失由车主本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密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赵某车辆贬值损失13300元、鉴定费4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履行完毕。

太师屯法庭员额法官鲁跃晗表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持续攀升。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指被毁损车辆经过修理等措施而恢复原状,但基于技术条件限制或交易心理影响等导致其价值减少而引发的损害。

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事故车辆即使通过维修,整体性能仍可能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其使用价值、市场价格较事故前可能显著降低,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尤其是,经过修理的车辆往往在后续使用中功能减损,存在安全隐患,且因修理工艺或者更换零部件不可避免地造成修复损耗。同时,受损车辆在交易市场上面临着不被信赖而发生的交易预期下降,被毁损车辆的交换价值往往低于未被毁损过者,而该种基于交易心理而产生的价值下降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后果,且可以通过市场评估和专业鉴定进行客观化、价值数额化。

赔偿贬值损失,不仅符合损失填平原则,而且有利于惩治交通违法行为,推动形成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车辆贬值损失是道路交通风险的副产品,有限制地予以赔偿,合理平衡车主的权利救济与经济交往风险控制的关系,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实践中,在对是否应赔偿贬值损失以及损失数额的具体判定方面,一般需要根据事故车辆的购买价格、行使里程、使用时间、主要零部件的技术情况、维修费高低、损害严重程度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一般而言,车辆越新,配置越高,越不容易通过修理实现恢复原状,越存在明显的价值下降。修理费越高,损害越严重,贬值损失自然也就越高。

对于购买年限或行使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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