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在自家房屋装摄像头“监控”邻居种地 法院:侵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8 16:38

男子张某在自己屋檐下装摄像头,却被邻居告上法庭,12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密云法院获悉,该行为侵犯隐私,判决张某调整摄像头朝向。

李某与张某二人是邻居,李某诉称,2020年11月张某在其房屋西房山墙南北两侧屋檐下各安装了一个高清摄像头。摄像头居高临下,其中南侧的摄像头摄像范围覆盖李某宅院,北侧摄像头摄像范围覆盖李某家自留地,李某及其家人耕作土地时被摄像头监视,毫无隐私。张某的侵权行为,给李某及其家人精神、心理、身体造成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停止侵权,拆除其正房西房山墙南角、北角屋檐下的两个摄像头并赔偿李某及其妻的精神损失费、体检费10000元。

张某辩称,张某房屋墙体有保温层,保温材料易燃。张某家房屋西侧为李某家自留地。为防止李某在张某房屋墙体附近堆放庄稼秸秆,消除安全隐患,张某在自家屋檐下安装了摄像头。摄像头未对准李某房屋院落,未侵犯其隐私权。

经现场勘查,张某家安装的北侧涉案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其西房山墙及房山墙西侧李某自留地,监控不到李某宅院。南侧的涉案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其房山墙及李某自留地、小部分街道路面,监控不到李某宅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其房屋西房山墙南北两侧屋檐下安装摄像头,监控范围虽不涉及李某房屋院落等私密空间,但可监控李某自留地。因村民在自留地上耕作时,耕作人的穿戴、行为动作等具有一定随意性,故持续监控他人在自家土地耕作的行为亦属侵犯他人隐私。因李某所提供的证据仅有其妻子的健康体检报告,不能证明损失金额,亦不能证明损失结果与其主张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故对于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调整其房屋西房山墙屋檐下的摄像头朝向,使其监控范围不得覆盖李某家房屋、院落、院门、自留地;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随着科技的发展,监控摄像已经普及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很多居民都试图通过安装摄像头来保护家庭财产安全,但法官提示大家,摄像头安装需要遵守法律规则,否则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就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探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探、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作为公民一定要严格遵守上述法律,不能因为“保护自己”而“侵犯他人”,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讯员 胡增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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