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两法院对同一涉黑案“共同管辖”,案中案十年后再审改判
上游新闻 2021-11-24 12:00

11月22日,开庭审理长达58天的一起村党支部书记涉黑案,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法院休庭。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公诉机关指控魏会顺等1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于2020年10月至11月在北戴河法院审理8天,休庭后时隔一年,又被秦皇岛中院指定山海关法院管辖。

因秦皇岛中院将一起涉黑案两次指定管辖到两家法院,重复审理引发争议,有法律专家认为,两家法院对同一个刑事案件“共同管辖”,审理中没有理由地改变管辖,违背了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1月23日,秦皇岛中院一负责人在电话中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程序没有问题。

两家法院重复审理

该案第一被告人魏会顺,案发前系秦皇岛顺先钢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昌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庄村党支部书记、小樊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案于2020年10月12日—10月16日、10月23日-10月24日、11月5日分三次共计8天在北戴河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质证过半,即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案件休庭。一年以后,秦皇岛中院将该案指定到山海关法院管辖,公诉机关也变更为山海关检察院。

山海关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8日,因怀疑李某生举报魏会顺、李久安的违法行为,魏会顺纠集李久安、李恩(已死亡)在李某生经营的超市对李某生、王某艳夫妇辱骂、殴打后指使李久安、李全柱作伪证,诬告陷害李某生故意毁坏财物,致使李某生被昌黎县人民法院错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事件在昌黎县朱各庄镇产生广泛影响,标志着以魏会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此后,该组织连续实施了2010年大樊各庄砂场寻衅滋事案,2012年殴打王某昌案,2013年殴打金某良案,2014年妨害作证案,2015年殴打王某飞、李某庆案等一系列暴力违法犯罪案件,随着江国军、张振国、刘志恒、魏伟、江志磊、李学永、任向龙、陈涛等人的加入,该组织日益壮大。

2021年9月23日案件再次开庭后,辩护律师提出管辖异议,对北戴河法院审判的效力、两次指定异地管辖的法律依据表示疑惑。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所在地昌黎县公检法并无不适宜管辖的情况。此外,辩护律师发现,原北戴河检察院四名检察官以借调的名义又来到山海关检察院继续审查起诉。

本次指定管辖后,辩护律师通过对比两次起诉书发现,山海关检察院在原来的事实和证据基础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又重新进行审查起诉,将原来起诉认定为违法的事实升格为犯罪行为。例如:2010年大樊各庄砂场寻衅滋事案,北戴河检察院将其认定为违法行为,在此次起诉中成为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2014年在孟凡胜林场寻衅滋事案亦由违法行为变成刑事犯罪;2016年魏会顺非法侵入住宅案、2005年大樊各庄采石场强迫交易案、2006年朱各庄采石场聚众斗殴案这三起犯罪行为,在北戴河检察院起诉时均是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且均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年,凡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认为,审理途中改变管辖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这样的,违背了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指定管辖得有依据,到底是事实不清还是不适合管辖,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就指定管辖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合法。

对此,11月23日秦皇岛中院一负责人在电话中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程序合法。

案中案十年后再审改判无罪

该案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是2009年在李某生超市寻衅滋事案,被认定为该黑社会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会顺、李久安因怀疑被害人李某生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其违法行为,遂于2009年12月28日傍晚,纠集李恩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吉普车来到昌黎县朱各庄镇小樊各庄村李某生经营的超市,魏会顺将超市内的顾客赶走,对李某生、王某艳进行质问和辱骂,后魏会顺、李恩、李久安对李某生、王某艳进行殴打,致李某生额部裂伤,王某艳右眼视网膜震荡,头部、左肘部等多处受伤。经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生、王某艳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魏会顺、李久安、李恩在殴打李某生、王某艳后驾车离开,李某生追出,将两个啤酒瓶扔向该车。同日21时许,魏会顺伪造后挡风玻璃被击穿的现场后报案,并指使李久安、李全柱作伪证,导致昌黎县公安局对李某生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错误立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错误判决,判决李某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魏会顺被砸丰田车车损11768元。

因事件中魏会顺被打伤头、车玻璃被砸烂,该案一审判决后,李某生未提起上诉,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魏会顺被指控涉黑后,北戴河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昌黎县法院于2010年判决李某生故意毁坏财物案,“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可能存在原审定性不准,认定事实错误问题”。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8日发出《关于对李某生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建议》。

2020年12月2日,昌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2021年4月19日开庭,法院没有通知魏会顺参加庭审,次日就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认定李某生所实施的投掷酒瓶的行为与涉案车辆损坏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再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李某生无罪,魏会顺则从受害人变成了诬告陷害李某生的被告人。2021年4月26日,魏会顺对再审判决提出上诉。

基于此次再审结果,魏会顺、李久安、李恩被山海关检察院指控在李某生家超市寻衅滋事,魏会顺被指控诬告陷害罪,李久安被指控伪证罪。魏会顺在本次庭审上表示,当时自己被打成轻伤,头部至今还有伤痕,当时还做了伤情鉴定,但由于李某生夫妇求情,就没有追究其轻伤的责任,法院判决赔偿他的11768元也没有要。

魏会顺当庭透露,李久安与王某艳是熟人,不可能听他指挥做伪证。李久安亦当庭表示,自己不认可2020年的被询问笔录,依然坚持案件发生时对公安机关的陈述,认为自己没有做伪证。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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