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红星新闻 2021-08-25 14:40

8月25日,最高检举行“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7条,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规则》明确,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修订后的《规则》还单设一节专门规定听证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听证的条件、范围和步骤。增加听取听证员意见的评议环节,评议意见既是监督意见,又是专家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重要参考。

杨春雷提到,《规则》进一步明确抗诉条件。将“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列入新证据的范围;围绕证据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修改完善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标准;将“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确有错误”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要件,同时将“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增加为“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之一。

在完善案件办理程序方面,《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审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错误或不当的,指令下级撤回或变更的程序。

《规则》还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方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

杨春雷表示,《规则》是规范行政检察职能运行的“总章程”。下一步,最高检将持续抓好《规则》的学习贯彻,使广大行政检察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好《规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和规范化水平,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行政检察力量。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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