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最高检发布提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8-25 11:22

8月25日,最高检举行“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在现场,有记者提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最主要来源。对于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有哪些提示?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在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申请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完善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明确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明确审查受理期限,为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提供了指引。

他说,我们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有的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申请检察监督、有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有的越级申请监督、有的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等,影响了申请监督权利的有效行使。

张相军说,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受理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对照衡量其监督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他提到,申请监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重要切入点。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二条对监督申请书的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他补充说,申请监督材料齐备是受理条件之一。根据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不断拓宽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已经建立了来信、来访、视频、网络渠道以及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人可以采取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便利方式提出监督申请。”

他说,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从这次修改来讲,在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方面做了更加完善的规定,更加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校对/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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