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自抓到小偷后,安徽男子将其非法拘禁,结果自己被判缓刑
潇湘晨报 2021-08-25 13:40

钱财被盗本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刘某却为泄私愤非法拘禁小偷,并让其偿还远高于被盗钱财的现金。近日,安徽淮南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12时01分,被告人刘某电话报警称,在寿县君子大道某宾馆内,王某趁其不备,盗取刘某1200元后逃跑。因王某下落不明,该案未立即告破。刘某因财物被盗心中气愤,多次到王某家中及网吧等处寻找王某下落。2017年10月的一天,刘某带人在寿县双桥某网吧找到王某,后对其进行辱骂,并威胁其不得逃跑,并强行将其带至寿县城里某出租房内。期间,刘某为泄私愤,对王某实施辱骂、殴打、威胁,逼迫王某偿还财物,并强迫王某写下大额欠条,限制王某人身自由。为防止王某再次逃跑,当晚刘某又将王某带至宾馆内实施看管,此后数日刘某将王某带在身边并要求王某行踪在其掌握之中不得乱跑,直至王某在张某处借款并偿还刘某6000元后,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索要被盗钱财为由,将被害人王某从寿县双桥某网吧带至寿县城里某出租房内,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使其不能离开,且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辱骂、威胁。之后数日,被告人刘某将王某带在身边并要求王某行踪在其掌握之中不得乱跑。被告人刘某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有悔罪表现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害人王某对涉事案件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此,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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