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澎湃新闻 2020-12-26 19:40

据山东省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近日,济南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征求<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济南市现行的《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管管理办法》”)为2016年1月印发。

在预售资金的收存方面,《意见稿》新增对监管银行的要求,有助于监管部门实时掌握预售资金的收存变化。济南市要求,“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房地产主管部门。”

同时,《意见稿》规定,监管银行向预购人出具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购人资金结算个人账户、预售资金总额、本次交存数额、累计交存数额、交存时间等。

《意见稿》明确定义了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并将对费用标准进行更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建安造价、区内配套等费用标准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意见稿》在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方面调整较大。《意见稿》将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地上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验收、单体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按照建成层数达到地上规划总层数二分之一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主体结构验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竣工验收备案时,监管资金原则上留存比例为15%;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监管终止。

对于高层、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意见稿》显示,可以增加1-2个控制节点,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规定。

2016年印发的《预售资金监管管理办法》显示,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逐步核减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按照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内外装饰、竣工验收备案三个节点,分别核减到重点监管额度的50%、30%、10%。其中,总楼层12层(含12层)以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完成二分之一时,核减到重点监管额度的70%。

在监管资金的支出和使用方面,《意见稿》显示,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

同时,《意见稿》新增“保修金”条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从监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预售人。

编辑/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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