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北京三中院:房屋中介涉刑案件量逐年上升 二手房买卖领域是重灾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2-15 20:06

近年来,涉房屋中介人员犯罪案件逐步进入刑事审判视野。12月1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三中院召开审理涉房屋中介人员刑事案件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由于二手房交易程序繁琐,产权状况复杂,风险较高,存在作案的空间,因此成为涉中介人员犯罪的重灾区,并且该犯罪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三中院选取该院及辖区法院近5年审结的25起涉房屋中介人员刑事一审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发现,从案由看,其中敲诈勒索10起,占40%;合同诈骗7起,占28%;另有诈骗5起,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行贿各1起。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从犯罪主体看,涉案公司即被告单位约有40%为正规中介,集中在房屋买卖领域;约有60%为“黑中介”,集中在房屋租赁领域。值得注意的是,房屋买卖领域的涉案金额巨大,在40万元至1200万元之间,人均损失高达138万元,对被害人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房屋租赁领域的涉案金额相对较低,人均损失为1.18万元,但被害人的间接损失特别是精神方面的损失巨大。

敲诈勒索

零中介费背后的阴谋

据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辛尚民介绍,房屋交易领域包括房屋买卖领域及房屋租赁领域,其中敲诈勒索案件多发于房屋租赁领域,被害人普遍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行为人敲诈勒索的常见套路为:通过发布低价房源信息或承诺零中介费等手段诱惑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后以言语威胁、辱骂、骚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缴纳额外费用,若租户不缴纳则制造违约假象,并雇佣打手强迫被害人搬离房屋,拒不退还房租;也有部分“黑中介”通过威胁正规中介公司,垄断特定小区的二手房买卖、租赁等中介业务,向租户或买卖双方索要合作费、好处费。

在刘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中,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11月出资购得某中介公司营业执照后,将多套房源对外出租,并承诺零中介费。被害人入住房屋后,该团伙成员便以语言威胁、辱骂、骚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交纳物业费、供暖费、中介费等额外费用,并以多种方式认定被害人“违约”,强迫被害人搬离所居住的房屋,且拒不退还剩余租金。

法官建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中介公司的规范化管理,设立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大众公示;承租人尽量选择正规的中介公司或线上租赁平台,不要贪图低中介费,面对黑中介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当及时报警。

合同诈骗

“戏精”中介与黑心卖家唱双簧

北京三中院经调研,房屋买卖领域中犯罪案件以合同诈骗罪为主,二手房买卖领域是犯罪重灾区。一方面,受国家政策影响,北京等一线城市的房屋交易市场以二手房为主,新房存量较少;另一方面,二手房交易程序繁琐,产权状况复杂,风险较高,存在作案的空间。例如,有的购房人交付首付款后才发现房屋已被房主出售给他人或房屋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因此承受巨大损失。

在宛某、乔某诈骗罪一案中,房主宛某伙同中介人员乔某以出售北京市朝阳区某套房产为名,在与被害人王某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该房产已先后出售给朱某、陈某二人的事实,使用伪造的民事裁定书、虚假监管账户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购房款人民币510万元。司法实践中,中介人员伙同卖方共同损害买方利益的案件较多。

对此,法官提示,房屋中介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惩违规中介人员,审慎核实房源,避免交易房屋存在产权瑕疵;购房者亦应当保持警惕,及时核实房屋中介人员的身份及房屋产权状况,尽早进行网签,锁定房屋状态,有效避免一房多卖。

中介诈骗

资金托管应留心 真假账户需核实

北京三中院刑二庭张媛法官提示,房屋中介公司应当严守企业信誉,将优质的业内口碑作为企业生命线;中介人员亦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平等对待买卖双方当事人。但在司法实践中,中介人员诈骗案件并不罕见,中介人员多以资金托管为名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到其个人账户,或虚构具有代理销售房屋的资质或者购买回迁房等资格,通过伪造虚假文件甚至法院文书的方式骗取钱款。

在被告人黄某诈骗罪一案中,黄某2019年6月入职北京某地产公司马坡门店。2019年7月底,在黄某居间介绍下,仵某、茹某购买程某位于顺义区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人民币348万元。因仵某、茹某无购房资格,约定房产由茹某之母,被害人李某(66岁)代持。

2019年7月31日,黄某在代理李某办理尾款支付业务时产生犯罪故意,为使用购房尾款进行网络赌博,在李某已办理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的情况下,谎称为了转账方便,让李某把购房款200余万元先后分多笔转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黄某将该钱款用于赌博。

法官提醒市民,购房资金务必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等资金监管方式汇入,谨慎核实资金监管账户的真实性,切忌将钱款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以防上当受骗。

实习生 胡子傲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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