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新会法院宣判涉伪劣口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0-08-08 14:00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形式宣判涉伪劣口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容某影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承担销售口罩价款三倍赔偿金342240元,并在报纸上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口罩以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日至4日被告人容某影明知从何某富处购得的白色、粉色、蓝色口罩均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信息,属“三无”产品,仍通过微信以医用外科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口罩的名义销售给多名被害人。

经统计,被告人容某影共销售涉案“三无”口罩46970个,销售总金额114080元,销售范围遍及广东、广西、江苏、贵州、河南、重庆等地。

2020年2月7日,侦查机关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地查获并扣押尚未发货的“三无”口罩10000只,货值26000元。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涉案口罩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5月9日,新会检察院向新会法院提起刑事公诉。

2020年5月25日,为打击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会检察院又于2020年5月25日向新会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销售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在报纸上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口罩及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容某影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容某影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容某影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新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口罩是市民预防新冠肺炎病毒的重要防线。在口罩供不应求的环境下,个别不良商家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伪劣口罩,将不知情的佩戴者置于感染风险,更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威胁。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的阶段,广大商家应遵纪守法,莫做趁火打劫的买卖,莫赚取黑心钱,否则不仅会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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