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需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检察日报 2020-05-24 08:10

“严惩非法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行为。”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专门强调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成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成为全社会的呼声,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也成为今年两会代表们关注的议题。

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刻不容缓

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十分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

今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但如何系统保护野生动物、如何从法律层面界定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还需要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宗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陈晶莹代表看来,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过窄,仅限于“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使得大量的野生鸟类、陆生和水生生物不在法律监管范围内。同时,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和非法利用“三有保护动物”及非重点保护物种的处罚规定模糊不清,导致违法成本低、执法效率低等问题。

陈晶莹代表和李宗胜代表均建议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陈晶莹代表认为,还要加强对于野生动物捕猎、驯养繁殖和交易、利用等方面的管理与惩治。

“不仅要从购买源头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还要扩大野生动物管理范围,严禁个人和饭店、酒店、茶楼等购买和食用任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陈晶莹代表建议,一旦发现相关行为不仅要依法处罚,还要公告餐饮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取消其经营资格,列入行业黑名单;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录在案,形成公众和社会舆论压力;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野生动物交易的,平台主体应与买卖双方共担责任、接受处罚。

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力

“野生动物保护需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陈晶莹代表告诉记者,我国野生动物管理主要涉及林业草原、农业、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这些部门的职责交叉、重叠,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陈晶莹代表建议厘清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管理中的职责,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能划归自然资源部,在自然资源部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局,由其承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责;加强有关部门在立法和执法中的协同配合,建立部门间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和技术监管系统。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兆安建议对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同时,他建议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建立发现不明原因受伤、病危、死亡的野生动物及时向林业和农业管理部门报告制度,建立动物检疫利用许可证和上报制度,定期发布高风险传染病生物源名单。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件,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继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李宗胜代表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危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非常专业,建议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多与相关专家沟通,多借助‘外脑’力量。同时借助高科技手段,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陈晶莹代表和李宗胜代表均建议检察机关加强与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保护合力。“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展现检察担当。”陈晶莹代表说。

“保护野生动物是一个系统工程。我认为在公益诉讼中,诉讼不是目的,重点在于通过法律的手段构建完善的防控体系,从而提升社会治理效率。”李宗胜代表对记者说。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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