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3日,张芳(化名)向法院起诉称,近一年来,自己和丈夫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因无法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两个孩子由丈夫徐刚(化名)抚养。近日,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以二人具有一定感情基础,有和好可能,判决不予离婚。
女子自称遭遇家暴起诉离婚
12月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张芳,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徐刚,男,1988年5月3日出生。11月13日,朝阳县法院立案受理二人离婚纠纷案。
原告张芳诉称,其与丈夫系自由恋爱,且婚后育有二子,大儿子现年8岁,小儿子现年4岁,均随丈夫徐刚生活。张芳称,其与丈夫结婚后一直和公公婆婆一起生活,起初夫妻感情尚可,后来丈夫经常喝酒而且酒后多次对自己进行殴打,致使自己多次受伤,因考虑孩子尚小,自己多次忍让迁就。近一年来,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现自己已无法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两儿子由被告徐刚自行抚养;3.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平房五间、厢房五间、车库一间、厂棚5间共计价值5万元,牛10头价值13万元,东风风光330牌面包车一辆价值3万元。
对于妻子起诉,被告徐刚辩称,二人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未提交感情彻底破裂证据起诉遭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9月,双方因吵架生气分居至今。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两名子女,说明原、被告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只要夫妻双方珍惜已有的感情,互谅互让,具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向法院提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11月29日,朝阳县法院判决该案,不准予二人离婚。
律师建议:遭遇家暴后及时留存证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秋莉律师表示,家暴是法院判离婚的一种情形,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家暴的情况下,起诉离婚一般都会被法院支持。“但实务中证据很难充分,一方面很多人并没有证据,另外一方面很多家庭的打打闹闹程度上够不够家暴。原告一般需要出示比如报警记录、诊断证明、居委会证明、邻居物业证人证言等,或者录音录像、被告自认存在家暴情况的认错书等,来证明确曾遭遇家暴。”
许律师介绍说:“该案从判决书上看,原告一方未提交任何家暴证据,只是口头表达的有家暴,法院是没办法核实真实性的。”她表示,家暴受害者如果希望通过起诉与对方离婚需要准备充分证据,并形成证据链,否则可能很难认定家暴。“比如有的人有很多诊断报告,但没有出警记录,对方不承认伤情是自己造成的,也没有其他证据,那就没办法认定。现在有些地区法院试点家事调查,会有调查员去走访。但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实务角度看,不举证的话,法院没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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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郭琳琳
校对/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