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32万从商行买了5瓶茅台,却发现是假货,购买者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商行及商行的经营者退回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东莞第三法院发布了该典型案例,法院一审判决商行及其经营者向购买者韩先生退回货款132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3.2万元。
2020年5月,韩先生在东莞东坑镇某酒类商行购买了5瓶飞天贵州茅台酒,单价为2640元,合计13200元。韩先生购买后请专业人士判断真伪,被告知这5瓶是假茅台酒。第二天,他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商行及商行的经营者张某退回货款132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商行经营者表示,他向韩先生销售的茅台酒是向私人收购的,由他根据外包装的各项标记自行鉴别。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韩先生申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案涉茅台酒的真伪进行调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派员到庭鉴定,案涉5瓶茅台酒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商行未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进货,而且向私人收购时也仅通过外包装的各项标记进行辨认,明显违反法律关于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相关规定,属于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商行及其经营者向韩先生退回货款132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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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