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东警方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光明网 2020-09-12 07:51

为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自进入禁渔期以来,湖南祁东警方积极谋划,认真开展禁渔期各项工作。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渔民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加强巡逻防控,依法打击各类涉渔违法犯罪。

9月8日晚上22时许,河洲派出所所长刘云飞带领民警在河洲镇莲花庵村至五家围村路段巡逻时发现湘江河里有渔船活动,怀疑渔民利用夜间在湘江河里非法捕捞水产品。9月9日凌晨零点二十分左右,当渔船靠岸后河洲派出所民警在岸边当场查获使用电瓶、逆变器、渔网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陈某华、陈某枚夫妇,查获水产品四条鲤鱼。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华、陈某枚夫妇明知湘江水域进入禁渔期和禁渔区,仍利用夜间乘坐自家的渔船使用电瓶、逆变器、渔网等禁用工具,采用电鱼的方式在湘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四条鲤鱼,净重7.48公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华、陈某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嫌疑人陈某华依法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枚依法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法律链接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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