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3-30 09:01
2018年8月25日,张某骑自行车时与外卖员陈某相撞受伤,住院治疗。为弥补损失,张某将外卖员陈某、北京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603.88元。 石景山区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
2018年8月25日19时40分,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与骑自行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受伤,自行车损坏。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陈某系威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行为系其职务行为。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9603.88元。
与陈某是劳动关系的天津某公司,及与威某公司是项目合作关系的天津某公司双方都认可张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张某当庭出示的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成因、责任等相关费用清单,被告对于张某出具的各项证据表示部分认可,对于交通费等项表示不予认可。
威某公司代理人桑某称,威某公司虽承包美团外卖工作,但陈某是与天津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由天津某公司支付,天津某公司的员工到威某公司提供服务是项目承包。陈某表示,电动三轮车是自己的,为威某公司的美团外卖送单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是工作中发生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而天津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某则认为,责任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最终,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官当即宣布休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强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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