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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快评 | 对新冠“乙类乙管”后的病假权益该有统一说法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1-08 14:00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12月26日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多名劳动法专家介绍,这将意味着1月8日起,感染新冠病毒不能上班时,不再享受正常工资,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有专家认为,新冠感染“全薪病假”变为“正常病假”,有利于全社会复工复产和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同时也考验着企业的管理能力。

对新冠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责任、政策语境、劳动保障措施等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定性和保障劳动者感染病毒之后居家康复或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权益,成了亟待明确的问题。

在新冠“乙类甲管”期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人社部办公厅2020年初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如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企业应支付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也就是说,企业应发给劳动者正常工资,不能按病假对待。

但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之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的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就会成为“过去时”,就不会再实施,而保障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正常工资的法律和政策要求也就失去了生效的环境和条件。实际上,劳动者感染其它乙类传染病之后,所获得的都是病假权益,针对感染新冠病毒并居家康复或住院治疗的劳动者采取病假管理模式,符合劳动管理和劳动权益保障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新冠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后,对感染病毒后居家康复或住院治疗的劳动者的病假权益也该有个统一明确的说法。近段时间,不少企业要求“阳过”的劳动者休病假,引发了劳动争议,引发了舆论反弹。这一矛盾有待政府用劳动保障机制的调整来化解,人社部有必要废止《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照现在的“乙类乙管”要求出台新的政策、意见和措施,明确劳动者因感染新冠病毒居家康复或住院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待遇,将新冠感染“全薪病假”调整为“正常病假”。

由于用人单位有多种性质(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的病假工资制度不同),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后的治疗或康复时间有长有短,各地的病假工资算法不尽相同,企业的经营情况千差万别,人社部可针对不同属性劳动者病假的时长、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比例、病假工资的底线标准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病假工资的协商机制等提供标准和指引,让各方看清权利义务,心中有数,在劳动管理和维权时有据可依。

当然,如果劳动者在感染新冠病毒后依然以居家办公等方式提供必要的劳动,做出必要的贡献,那么,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不应按病假对待。不论实施“乙类甲管”还是实施“乙类乙管”,这都是劳动者应该获得的法定待遇。

对新冠“乙类乙管”后的病假权益给出统一说法,符合疫情防控措施调整之后的劳动保障需要,有助于消除社会分歧,凝聚社会共识,规范劳动管理,减少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李英锋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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