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专车变大巴 斗牛犬托运中死亡 法院判承运人按犬只购入价赔偿万元
扬子晚报 2023-07-07 12:31

刘先生通过宠物托运平台托运价值万元的宠物犬,因接单者擅自更换车辆,造成宠物窒息死亡。这一损失应由谁来赔偿?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实际承运人按宠物狗购入价全额赔偿,二审也维持了原判。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宠物托运平台的不同运营模式,相对应的责任主体也不相同,对此,法官和律师进行了相关提醒。

托运斗牛犬,接单者私自换车造成犬只死亡

近日,刘先生通过微信小程序办理宠物托运,将一只购入价10500元的法国斗牛犬从深圳运往河南。

该小程序由某宠物托运公司运营,刘先生下订单时在平台上勾选同意了《运输契约条款》。该合同约定,平台系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宠物主在平台提交订单成功后,在平台注册的宠运商将为其提供后续的宠物托运服务。宠运商执行平台统一的服务规范,并对服务期间的服务质量负责。运输方式若选择宠物专车的,在途中因乘车环境和服务导致宠物意外身亡,宠运商应对宠物主进行赔付,宠运商以运费3倍(包含运费)作为最高赔偿条件。

一名平台注册宠运商接受订单并提供报价,刘先生支付运费688元,双方约定送宠方式为“宠物专车”。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情,该宠运商却擅自改变运输方式,宠物专车改为大巴客车托运,导致刘先生的宠物狗因空气不流通窒息死亡。随后,宠运商向平台赔付了两倍运费即1376元,平台向刘先生退回全额运费688元,并向其支付了1376元赔付款。

宠物主不满仅赔三倍运费,要求按购犬价全额赔偿

该处理结果刘先生不满意,之后因管辖权原因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平台公司在已退赔款项外另行赔偿宠物损失9124元。该案审理过程中,平台公司披露了宠运商的主体信息,法院依刘先生申请追加宠运商为共同被告。之后,刘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平台公司和宠运商共同赔偿9124元。

庭审中,平台公司辩称,自己系信息服务平台的中介人,刘先生和平台公司之间是中介合同关系,并非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公司认为,宠物死亡是宠运商擅自变更运输方式造成的,平台公司第一时间退还运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先生支付两倍运费,平台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宠运商则辩称,宠物在运输前已经气喘严重,且刘先生没有提供兽医开具的健康证明。由于没有直达的宠物专车,宠运商没有告知刘先生就将宠物运输方式变更。宠运商称,刘先生的宠物死亡后,自己未收取运费并且向平台支付了两倍的运费,已经符合平台的最高赔偿标准。

法院:承运人不能免责,只赔三倍运费显失公平

奉贤法院一审认为,宠运商作为运输合同实际承运人应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832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应对运输过程中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宠运商虽称刘先生宠物狗在运输前已气喘严重,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且擅自变更运输方式存在过错,其不能证明存在《民法典》第832条的免责事由,故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宠物托运公司促成了刘先生与宠运商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且已披露承运人主体信息,使得刘先生可向宠运商主张赔偿责任,故刘先生主张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赔偿金额问题,法院认为,《运输契约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包含运费的三倍运费赔偿条款并未采用字体加大加粗或者其它特别提示。尽管刘先生对条款进行了勾选,亦不能认定平台已依法履行适当及合理的提示义务。刘先生购买宠物狗的价格为1万余元,契约条款约定的三倍运费赔偿条款明显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了托运人的权利,显失公平。

法院据此认定,三倍运费赔偿条款不应适用。宠运商应按照购买价格10500元进行赔偿。扣除已支付的1376元,最终奉贤法院一审判决宠运商赔偿刘先生9124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宠运商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平台存在不同运营模式,责任主体不同

目前,宠物托运平台主要有两种运营模式,相对应的运输合同责任主体不同。一种是宠物托运平台以信息中介的身份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宠物托运服务合同;另一种是宠物托运平台以无车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宠物托运服务合同。

该案是第一种情况,那在第二种情况下,如出现宠物在运输过程中受伤或死亡,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冯斐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与托运人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应当按照《民法典》第832条的规定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的《运输契约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对涉及赔偿问题的内容未采用字体加大加粗或者其它特别提示。冯斐认为,一方面,平台公司应当完善条款提示方式,采用加粗等合理方式予以说明;另一方面,应避免不合理减轻平台、承运人责任的条款,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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